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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关于债权回收的系列解说的核心页面。各个具体论点请参阅下列相关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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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本企业发货后应收账款迟迟收不回来、承揽报酬被一拖再拖、借出款项后对方失去联系——在日本境内拥有交易对象或债务人的境外企业,常会遇到这类局面。日本的债权回收并非一有拖欠就立即起诉,而是按照资力调查、催告、保全、裁判、执行的顺序推进。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其全貌。
一、出发点在于对方的资力与责任财产
债权回收的成败,取决于对方是否还有可供清偿的财产,而不在于文书是否齐备。即便取得胜诉判决,若没有可供查封的财产,判决也无法变现。因此着手之初,宜先核实对方的商业登记事项证明书、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往来银行、营业场所及主要交易对象。日本律师还可依据日本律师法第23条之2,通过所属律师协会办理律师协会查询,就对方的所在及部分财产信息取得公私机构的答复。
二、诉讼时效——按职业划分的短期时效已被废止
日本民法自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后,诉讼时效原则上为:自债权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5年,或自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10年,以先届满者为准。修正前按职业划分的短期消灭时效(1年、2年、3年)以及5年的商事时效,均已废止。但修正施行前发生的债权仍适用旧法,故债权发生时点的确认十分重要。
以内容证明邮件(日本特有的邮寄证明制度)进行催告的,诉讼时效中止6个月,这只是争取时间的手段。要使诉讼时效中断,须在该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
三、大量小额债权的回收
会费、网购价款、租赁费用等大量小额债权,逐件提起普通诉讼并不划算。日本设有下列较为简便的程序。
- 支付令(日本的支付督促)——向简易法院书记官提出申请,不经开庭辩论即发出命令。对方在2周内未提出异议的,可附加先予执行宣告并成为执行依据。申请费用为普通诉讼的一半。
- 小额诉讼——请求金额在6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请求,原则上在1次开庭中结束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同一简易法院每年可利用10次。
不过,对方一旦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转为普通诉讼。宜将件数、金额与人力成本一并权衡,事先把应当追讨的部分与应当计入损失的部分区分开来。
四、债权回收的方法
- 协商与催告——先以通知书或内容证明邮件明示金额、依据与期限。此举兼有固定证据和使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
- 保全措施(诉讼保全)——对方有隐匿或处分财产之虞时,可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冻结其银行存款或不动产。须就被保全权利及保全的必要性作出释明,并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实务上多为请求金额的一成至三成左右)。
- 民事诉讼、民事调解、支付令——争议点较多的,宜提起民事诉讼;对方仍有协商意愿的,民事调解更为迅速;金额明确且预计不会产生争议的,则宜利用支付令。
- 强制执行——取得判决、和解笔录、支付令等执行依据后,可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不动产及动产实施查封。实务上以债权执行(银行存款的查封)最为有效。
- 财产开示程序——不清楚对方财产所在时,可申请法院责令债务人到场陈述其财产状况。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作虚假陈述的,可处6个月以下监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还有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可从银行获取存款信息,并从登记机关获取不动产信息。
五、结语
债权回收贵在及时。对方的资力会随时间推移而恶化,诉讼时效也在逐日进行。即便身在日本境外,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线上会议推进委托、资力调查及保全的申请。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晚上9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M&A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 代表律师 土屋胜裕(东京律师协会 登录号码26775)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四丁目3番1号 森信托城山信托大厦17层
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