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追究|日本律师讲解履行请求、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

货物已经交付而货款迟迟未获支付、承揽人逾期仍未完工、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的规格不符——与日本企业有交易往来的境外事业者,时常遇到此类情形。日本民法就债务不履行(违约)备有一整套救济,债权人可以视情形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但各项手段的要件互不相同,选择失当即生拖延。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其要件与实务上的运用。
一、债务不履行的三种形态与修正民法的要件
日本民法将债务不履行分为三种形态加以理解。其一为履行迟延,即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履行仍属可能,债务人却未予履行;其二为履行不能,即依合同及其他债务发生原因,并参酌交易上的社会通念,履行已属不能,此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日本民法第412条之2第1款);其三为不完全履行,即虽有履行,但其内容不符债务的本旨。
日本民法已于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修正。修正后,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为债务人未依债务的本旨予以履行,或者债务的履行不能(第415条第1款正文)。但该不履行依合同及其他债务发生原因,并参酌交易上的社会通念,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同款但书)。实务上尤应留意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只须主张并证明债务的内容与不履行的事实,至于「不可归责」,则由债务人主张并举证。
二、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三种手段
- 履行的请求——请求对方依约给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此项请求无从提出。
- 损害赔偿的请求——因迟延所生的损害,可以与履行的请求一并提出(迟延赔偿)。在履行不能、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意思,或者合同已经解除等情形,则可以请求代替履行本身的赔偿(填补赔偿。第415条第2款)。
- 合同的解除——使自己脱离合同的拘束,并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解除并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第545条第4款)。
对方尚有履行的能力与意愿的,宜先请求履行;对方的资力已生疑问的,则宜着眼于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尽早采取保全措施。
三、合同解除的要件
解除分为两种。其一是经催告的解除(第541条):定相当期间催告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期间届满时的不履行,依合同及交易上的社会通念属于轻微的,不得解除。迟延数日、数量欠缺极微等情形,多被认为尚未达到可以解除的程度。
其二是不经催告的解除(第542条):债务的全部履行不能、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全部履行的意思、一部不能或一部拒绝致使剩余部分无从实现合同目的、逾越特定时期即失去意义的定期行为,以及即使催告也没有作出足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的希望的,债权人可以径行解除。
应当注意的是,修正后解除不以债务人的归责事由为要件。解除是使债权人从无从期待的合同中脱离的制度,因此即使不履行出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仍然可以解除。反之,不履行系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所致的,不得解除(第543条)。解除后,双方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第545条)。
四、损害的范围与金钱债务的特则
可以请求赔偿的损害范围,依第416条确定。通常应当产生的损害恒属赔偿的范围;因特别情事所生的损害,则以当事人对该情事有预见可能性者为限,方可请求。转售所失的利益、紧急替代采购的差价、生产线停止的损失等,是否属于特别情事所生的损害,取决于订立合同当时所掌握的信息。因此在合同中就标的物的用途、交货期的重要性以及违约时的处理预先作出明文约定,对于日后的索赔颇有意义。
金钱债务另有特则(第419条)。其一,损害赔偿额依债务人负迟延责任的最初时点的法定利率确定;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依约定利率。其二,债权人无须证明实际的损害。其三,债务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因此货款、借款等金钱债务的迟延,即使系因天灾或者汇款系统故障所致,债务人仍不能免责。修正民法施行时的法定利率为年3%,并采用每3年检讨一次的变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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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标的物不符合同约定的责任的关系
交付的标的物或者完成的工作,在种类、品质或者数量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日本民法另设有专门规定(第562条以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补正,即修补、交付替代物或者补足不足的部分;补正没有实益的,可以请求减少价款;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一般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及解除合同。
此处有一项极易疏漏的期间限制:就种类或者品质的不符,买受人自知道不符之时起1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原则上不得再行主张(第566条)。该期间很短,一旦验收发现瑕疵,即应立即以书面(内容证明邮件,日本特有的邮寄证明制度)具体指明不符的内容予以通知。
六、应当整备的证据、消灭时效与诉前财产保全
- 证据——合同书(含规格书、交货期、验收条件)、订购单、送货单、验收单、催告的记录、往来电子邮件及会议记录。日本的诉讼以书证为中心,凡经口头变更的约定,事后均难以证明,故变更宜以书面留存。
- 消灭时效——自债权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5年,或者自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10年,以先到者为准(第166条)。以内容证明邮件催告的,时效在6个月内不完成(第150条所称的“时效完成的暂缓”);欲使时效更新,须在该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日本之支付督促),并通过判决等确定权利(第147条所称的“时效的更新”)。
- 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对方有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之虞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其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须释明被保全权利及保全的必要性,并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判决固然可以期待,但届时已无财产可供查封的情形,实务上并不少见。
七、结语
违约的处理,关键在于尽早判别案件的形态,就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作出正确的选择,同时以书证固定不履行的事实。尤其是标的物不符合同约定时的1年通知期间与财产的保全,一旦错失便无从挽回。本所受理境外事业者的委托。本所仅接受日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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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