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付款日已过而货款未到账,对方改口称”这个月先付一半”,原本每天联系的对接人忽然联系不上——应收账款的回收,胜负多半在这一阶段就已决定。债务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先行动的债权人先获清偿,这是实情。以下依据日本法,按顺序说明应收账款回收的要点。
一、坏账化的征兆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视为警讯。
- 付款迟延反复发生。起初迟几天,随后迟几周,迟延期间逐次拉长。
- 由全额付款改为部分清偿。”本月先付一半”的提议,实际上是资金周转已经吃紧的表现。
- 联系减少。负责人更换、回复迟缓、不接电话。
- 同行中传出其对其他供货商也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形。
债权人往往顾虑今后的交易关系而犹豫不决。但征兆出现后仍继续供货的,只是徒然增加未获清偿的金额而已。
二、初期应做的处置
着手之初,应先确定下列三项。
- 债权金额与发生原因。逐笔确认发货日、交付日、验收日与请款日,区分已经确定的部分与尚有争议的部分。
- 证据的整理。合同、基本交易合同、订购单、送货单、验收单、请款单、对账单以及往来电子邮件,按时间顺序编排。
-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起算点与剩余期间。
日本民法于2020年4月1日修改施行后,消灭时效原则上为:自债权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时起5年,或者自可以行使权利时起10年,以先届至者为准。修改施行前发生的债权仍适用旧法(商事时效5年及按职业划分的短期时效等),因此确认债权的发生时期十分重要。应收账款按各笔请款分别起算,宜逐笔制表管理。
三、回收的顺序
- 催告——先以书面明示金额、依据与期限。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往来也应留存记录。
- 内容证明邮件(日本特有的邮寄证明制度)——留存催告内容及送达的证据,并使时效中止6个月。这只是争取时间的手段,须在该期间内起诉或申请支付令,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 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对方有隐匿或处分财产之虞时,可在起诉前冻结其银行存款、不动产或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须释明被保全权利与保全的必要性,并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实务上多为请求金额的10%至30%。
- 民事诉讼(或者支付令、民事调解)——金额明确且预计不会产生争议的,宜利用支付令(日本的支付督促);争点繁多的,则提起民事诉讼。
- 强制执行——取得判决、和解笔录、支付令等执行依据(债务名义)后,可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不动产及动产实施查封。实务上以债权执行最为有效。
四、实务上的要点
- 对方是法人还是个体经营者。对方为法人的,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个人责任,因此有无连带保证至为关键。对方为个体经营者的,其个人名下财产即为责任财产,可以直接就其存款及不动产申请执行。
- 有无连带保证人。基本交易合同或订购单的背面条款中有无连带保证条款,应予确认。日本法对个人提供的保证设有严格要件,就一定范围的继续性债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未约定最高限额的无效。
- 所有权保留。约定价款付清前所有权仍归出卖人的,可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取回货物。
- 动产买卖优先权(日本法上的动产买卖先取特权)。即使没有特别约定,出卖人就其出卖的动产,依日本民法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该货物已被转卖的,还可以就其转卖价款债权实施查封(物上代位)。
- 抵销。对方对己方也享有债权的(保证金、返点、其他交易的应付款等),以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即时回收,无须等待判决。这是最为迅速确实的手段。
- 债权转让的对抗要件。受让他人的应收账款,或者以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须有具备确定日期的通知或者承诺(日本实务上多以内容证明邮件为之),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对方出现经营危机征兆时
对方已着手整理债务、召集债权人会议,或者已申请法人破产、民事再生的,急于单独获得清偿反而存在风险。日本破产法及民事再生法设有否认权的规定,在危机时期仅对特定债权人所作的偏颇清偿,可由破产管理人予以否认并责令返还。
此时应先确认其他债权人的动向、对方是否已经停止支付、对方是否已委托律师。与其强行取得单独清偿,不如取回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行使抵销,或者就先取特权的标的主张优先受偿,通常更为稳妥。可供判断的时间很短,宜及早咨询律师。
六、预防重于回收
- 交易开始时的授信调查。商业登记事项证明书、财务报表、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以及同行评价,均应核查。
- 合同的完善。付款期日、迟延利息、所有权保留、管辖法院及准据法,须以书面约定。
- 丧失期限利益条款。一有迟延即可就全部债权请求,并可据此申请保全措施。
- 连带保证。与法人交易的,宜取得代表人的连带保证。
- 授信额度的设定与定期复核。未获清偿的余额超过额度时,应立即停止供货。
七、结语
应收账款的回收,时机就是一切。对方的资力随时日推移而恶化,时效也逐日进行。即使身在日本境外,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及视频会议推进委托、资力调查及保全的申请。通过中国或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晚上9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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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