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与日本的律师签订顾问契约,判断的关键并不在于顾问契约是什么,而在于它实际能带来什么、又有哪些地方需要留意。以下面向在日本拥有交易对象、子公司或经营据点的企业,依据日本法及日本的实务惯例,说明签订顾问契约的实益与应予注意之处。
一、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提出咨询
就个案分别委托的,事态必须恶化到值得委托律师的程度,才会与律师接触。顾问契约则大幅降低了咨询的门槛:交易条件是否过于不利、某一封电子邮件是否适宜发出、对方迟延付款时应在何时停止发货——凡此尚未成为纠纷的事项,均可随时提出。纠纷一旦成形,可供选择的手段随之减少;能在成形之前处理的,成本最低。
二、初期应对的速度——持续掌握业务情况的律师
临时寻找律师的,必须从业务的内容、交易的来龙去脉、相关人员的关系讲起,往往耗费数日至数周。顾问律师既已持续掌握上述情况,接到联络后即可直接进入判断。在债权回收中,迟延发生后的最初数周往往决定能否在对方财产流失之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在劳动争议、在客户投诉中,初期应对的质量同样左右结果。
三、合同审查与债权管理的体系化
日后演变为纠纷的,其原因多半在签约之时便已埋下:未约定管辖与准据法、未定迟延利息、未设加速到期条款(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缺少担保。由律师在签署之前审查,可以除去这些隐患。债权管理亦然。顾问律师可就下列事项建立通行做法,而非逐案应急。
- 交易开始前的信用调查——商业登记事项证明书、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其他公开信息的核查。
- 加速到期条款——约定在迟延付款、票据退票、遭受查封(扣押)或申请重整等情形下,全部债务立即到期。
- 连带保证——就代表人或关联企业取得连带保证,并注意日本民法对个人保证所设的限制。
- 诉讼时效的管理——依日本民法(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原则上自债权人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5年,或自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10年,以先届满者为准。笔数较多的,宜定期核查发生日与届满日。
四、紧急时的联络与内部判断的依据
存款遭到查封、收到起诉状、交易对象破产——这些场合的最初数日往往决定结果。答辩状有其提交期限,破产程序有其债权申报期间,逾期便难以挽回。设有顾问律师的,可以当天取得联络并确定应当做的事,无需从寻找律师开始。
还有一项不易察觉的作用。企业内部的经办人员时常遇到难以判断的事:是否接受这笔退货、是否可以拒绝这项要求、是否应当解除这一劳动关系。顾问律师的意见,使经办人员得以依据而非凭感觉作出决定,并使该决定的过程留有记录。这在日后受到质疑时具有相当的意义。
五、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 费用范围的界线——顾问费所涵盖的与另行计费的,宜在签约时以书面明确。一般而言,日常咨询及文书审查属于顾问费的范围;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强制执行则另计着手金与成功报酬。每月可咨询的次数或小时数有无上限,也应予以确认。
- 投入与产出——咨询的频率过低的,顾问费便难谓合理。签约之后宜实际加以运用;反之,若一年仅有一两件,则就个案分别委托更为妥当。
- 专业领域的匹配——律师各有其擅长的领域。以债权回收为主要需求的,宜确认该事务所在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方面的实绩;以劳动问题为主的,则另作考量。
- 利益冲突——律师对于与既有客户利害对立的案件,依日本律师法及律师伦理的规范不得受理。签约之前宜就主要交易对象及竞争同行告知名称,事先确认有无冲突。
六、境外企业应事先确认的事项
- 可对应的语言——以何种语言沟通、书面以何种语言作成、翻译费用由哪一方负担。
- 时差与联络方式——日本的营业时间与本国的落差,紧急时能否在营业时间之外联络,以及使用何种通讯工具。
- 报告的方式与频率——有无定期报告、报告的语言与格式,以及母公司与日本子公司之间信息共享的范围。
- 纠纷发生时的分工——本国律师与日本律师的职责分担,以及由哪一方统筹全局。
七、结语
顾问契约并非对所有企业都必要。但对于在日本持续开展交易的企业而言,其价值多不在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而在于使纠纷不致发生,以及在发生的瞬间就能迈出正确的第一步。本所以债权回收及企业法务为主要业务,对在日本拥有交易对象或子公司的境外企业,同样受理顾问契约与个案委托。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一并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晚上9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M&A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 代表律师 土屋胜裕(东京律师协会 登录号码26775)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四丁目3番1号 森信托城山信托大厦17层
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