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所以无法请求」——这种认识未必正确。日本的民事诉讼并非以有无一纸书面而定胜负,而是由多项间接事实的累积形成心证。
一、可作为举证手段的资料
- 银行账户的汇款记录(显示金钱交付的事实、金额及时间)
- 会计账簿、总分类账的记载
- 报价单、订购单、送货单、请款单
- 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的往来记录
- 会议记录、备忘录
- 部分清偿的事实(构成债务的承认)
- 第三人的陈述书
二、仅有汇款记录尚有不足
仅有汇款的事实,尚无法证明该金钱的交付系基于借贷。对方可能主张系赠与、出资或既存债务的清偿。因此,除汇款记录外,宜一并准备显示返还约定的资料,或显示会计上处理方式的资料。
三、律师可利用的调查方法
依日本律师法第23条之2,律师可通过所属律师协会,向公私机关查询必要事项。可取得的信息因对象机关而异,但就特定对方的所在、经营状况及部分财产信息,该制度时有助益。
四、结语
手头没有资料的阶段,亦可咨询。何种资料具有意义、应向何处收集,将于咨询时具体说明。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次日0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M&A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 代表律师 土屋胜裕(东京律师协会 登录号码26775)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四丁目3番1号 森信托城山信托大厦17层
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