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约交货或完成工程,开具账单后,对方却突然称「质量有瑕疵」「数量不足」「当初口头说好要减价」「我方另有债权可以抵销」「款项已经付清」,百般挑剔而拖延不付——与日本企业往来的外国经营者,时常遇到此类情形。这些说辞当中确有其事者固然存在,但以拖延付款为目的者亦不在少数。以下依日本法说明各项说辞的举证责任归属、反驳的组织方式,以及交涉陷入僵局时的处理。
一、首先确认「应由哪一方举证」
日本民事诉讼的胜败,多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请求货款或承揽报酬的债权人,须主张并证明两项事实:合同已经成立,以及自身债务已经履行(货物的交付、工作的完成)。请求原因至此即为完足。对方其后提出的下列事由,均属抗辩,其主张及举证责任在于对方。
- 工作有瑕疵、质量不符——合同不适合的事实,由对方负举证责任。
- 数量不足——数量短少的事实由对方负举证责任。但债权人宜先以送货单、验收单证明交付的事实。
- 口头曾约定减价——价款变更的合意,由主张其存在的对方负举证责任。没有书面而仅有口头的,日本法院很少采信。
- 另有债权可以抵销——用以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的存在、金额及是否已届清偿期,均由对方负举证责任。
- 款项已经付清——清偿的事实由对方负举证责任,通常须提出汇款记录或收据。
换言之,债权人只须立于「已经交付、尚未收款」的地位,其余多属对方应予证明的事项。这一分配关系,在交涉阶段即宜以书面明确告知对方。
二、合同不适合责任的定位
日本民法于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原本的瑕疵担保责任已改称为合同不适合责任(契约不适合责任)。标的物在种类、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合同内容的,对方可以请求补正、减少价款、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但这是对方应主动主张并证明的事项,债权人并无先行证明「毫无瑕疵」的义务。
此外,合同不适合的主张设有期间限制。买卖中,买受人自知悉不适合时起1年内未作通知的,原则上不得再行主张。商人之间的买卖则更为严格,依日本商法第526条,买受人受领后应立即检查并作出通知,怠于通知的不得主张合同不适合(不能立即发现的不适合,亦以受领后6个月为限)。对方在交付后经过数月才首次提出瑕疵的,这一点往往成为最有力的反驳。
三、抵销抗辩应如何应对
抵销须双方互负同种目的的债务,且对方用以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日本民法第505条)。对方仅泛称「贵方也给我方造成了损失」,而未特定其债权的发生原因、金额及时期的,尚不构成有效的抵销。宜要求对方以书面具体说明其所主张债权的内容,并提出证据。实践中,多数情形因对方无法具体化,其说辞即不攻自破。
四、证据的整理
- 送货单、验收单、竣工确认书——证明交付及完成的事实。经对方签名或盖章的,证明力很强。
- 电子邮件及即时通讯软件的往来记录——尤其应保存自交付至首次提出异议之前的期间内,对方未作任何不满表示的记录。
- 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在日本,通话当事人一方自行录音的,民事诉讼上通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部分清偿的事实——对方就同一债权曾作部分付款的,构成债务的承认,其后再主张「本无支付义务」或「已经付清」,即难以自圆其说。
- 报价单、订购单、规格书——就数量及质量的约定内容,这些文件是判断的基准。
五、何时转为诉讼,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的运用
交涉宜预设期限。可以下列情形作为转向诉讼的判断基准。
- 对方的说辞前后不一,或每经一次交涉即更换理由。
- 虽经要求,仍不提出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具体资料。
- 仅反复表示「尚在研究」,超过2至3个月而无实质进展。
- 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原则为自知悉可以行使权利时起5年)。
- 对方的资力有恶化之虞。
对方的说辞明显属于拖延,且有隐匿或处分财产之虞的,宜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冻结其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不动产。须释明被保全权利及保全的必要性,并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实践中多为请求金额的1成至3成左右)。诉前财产保全一经执行,对方的资金运用即受压迫,原本借故拖延者往往在此时转为认真协商,故该措施亦具有促成解决的作用。
六、结语
出于恶意的说辞,通常经不起「请具体说明,并提出证据」这一句要求。但拖延对债权人不利,对方的财产随时日而减少,时效亦逐日进行。即使身在日本境外,亦可通过电子邮件及线上会议推进自首次催告至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各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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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