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拖欠租金为由请求腾退房屋|日本律师讲解起诉、行为保全与执行官的强制腾退

催告函已经寄出,承租人既不付租金,也不搬离房屋,电话也打不通了——在日本持有出租房产的境外企业,时常遇到此类情形。日本法不允许出租人自行收回房屋。即使合同已经合法解除,房屋的腾退仍须经由法院的判决与执行官的执行,一步一步推进。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从催告到强制执行完成的实际流程。

一、收回房屋的整体流程与所需期间

  • 催告与附条件的解除——以内容证明邮件(日本特有的邮寄证明制度)定期限催告付款,并在同一份文书中写明逾期未付则合同当然解除的意旨。这是其后一切程序的起点。
  • 自愿搬离的协商——解除之后,先就搬离的日期、屋内物品的处理及拖欠金额的处置进行协商。实务上多以免除一部分拖欠换取自愿搬离,其所耗时日与金钱,通常远低于诉讼与执行。
  • 起诉——协商不成的,提起请求腾退房屋并支付未付租金的通常诉讼。二者宜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请求。
  • 和解或判决——相当多的案件在诉讼中达成和解,约定搬离的日期与拖欠款的分期支付。和解笔录与判决同为执行依据。
  • 强制执行——承租人仍不搬离的,申请由执行官执行腾退房屋。

从催告到执行完毕,实务上多需数个月。但所需期间因承租人是否应诉、有无承租人以外的占有人、屋内物品的多少而有相当差异,不宜一概而论。

二、腾退房屋诉讼的主张与举证

出租人在诉讼上应当主张并举证的,通常是租赁合同的成立与房屋的交付(合同书、汇款记录)、租金未付的期间(租金台账、存折的入账记录)、催告及其送达(内容证明邮件的誊本与邮局的证明),以及解除的意思表示及其送达。

应当留意的是,依日本的诉讼实务,「已经付款」以及「存在不足以破坏信赖关系的特别情形」,由承租人主张并举证。出租人所应准备的,是拖欠与催告的事实;承租人的个别情况,则待其提出后再行反驳。但信赖关系是否已经破坏,终究是法院判断的核心,所以承租人以往的付款情况、协商的经过及出租人的应对,均宜事先整理成书证。

三、承租人以外的人占有房屋时

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被告。屋内另有承租人以外的人占有的,仅对承租人取得的判决无法据以执行。

  • 未经同意的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依日本民法第612条,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依日本的判例,尚存在不足以认定为背信行为的特别情形的,不得解除。次承租人自行占有的,须一并列为被告。
  • 同住的家属——通常只是承租人的占有辅助人,并非独立的占有人,对承租人的判决即足以执行。
  • 法人承租而由其员工居住的——占有人原则上是该法人,员工为占有辅助人。但员工主张独立占有的,会另生争议。

为防止承租人在诉讼进行中将占有转移给他人,在起诉之前或者同时申请禁止移转占有的诉前行为保全(假处分),十分重要。经此保全措施并由执行官张贴公示书后,即使其后有人受让占有,仍可以径以对承租人的判决对其执行。申请时须释明被保全权利与保全的必要性,并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

四、执行官的催告与强制腾退

  • 申请与催告——申请后,执行官亲赴现场确认占有的状况,并公告交付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相当多的案件在这一阶段承租人就自行搬离了。
  • 强制腾退——期限届至仍不搬离的,执行官在指定的日期打开门锁,将人与物品搬出,并将房屋交付出租人。搬运由执行辅助人(搬家公司)实施。
  • 屋内物品的处理——不得径行丢弃。原则上当场交付承租人;无人受领的则予以保管,逾相当期间不领取的,依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废弃。
  • 费用的预缴——执行官的手续费、搬运费及保管费,均须由申请的出租人事先缴纳。视物品的多少,实务上常达数十万日元,甚至超过100万日元。

执行费用在法律上由承租人负担,但现实中须先由出租人垫付,其后再向承租人追偿。承租人本来就没有资力的,这笔费用往往无从收回。是否推进到强制腾退,宜与自愿搬离的协商一并权衡。

五、恢复原状、遗留物品与保证人的责任

依日本民法第621条,承租人所负的,是就其可归责事由造成的损坏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通常使用产生的磨损以及因时日经过产生的变化,不在其内。壁纸、榻榻米、地板的更换费用能否请求,即依这一区分而定。日本国土交通省制定的指引,在实务上被广泛援用。

连带保证人方面,可以就拖欠的租金、解除后至腾退房屋之日为止的损害金及恢复原状的费用一并请求。个人所作的保证,须在合同书上写明最高限额,否则不发生效力。租金债务担保公司则依其合同代为清偿,但通常定有代偿的上限与通知的期限,因此发现拖欠时应立即通知。

六、承租人是外国人时的联络与翻译

  • 催告文书宜以日文作成,另附其母语的译文。日后在诉讼上作为证据的,仍以日文本为准。
  • 依日本法院组织法(裁判所法)第74条,法院使用日文。当事人不通日文的,由法院选任翻译人员;外文书证须附具日文的译文。
  • 承租人已经出境或者下落不明的,同样不得径行处分房屋。宜先调查住民票、在留卡的记载、工作单位及连带保证人所知的情况;仍无从查明的,可以依公示送达进行诉讼。
  • 屋内含有承租人视为贵重之物的,在强制腾退时容易产生纠纷。宜事先以其母语明确告知保管的期限与领取的方法。

七、结语

收回房屋的程序,由催告、诉讼、执行三者环环相扣构成,任何一环有疏漏,都会使整体拖延。而最为迅速、最省费用的,往往仍是自愿搬离的协商。本所受理在日本持有房产或者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境外企业的委托;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一并受理。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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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 代表律师 土屋胜裕(东京律师协会 登录号码26775)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四丁目3番1号 森信托城山信托大厦17层

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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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護士土屋勝裕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ペンシルバ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留学、上海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執務などを経て事務所設立。400件程度のM&Aに関与。米国トランプ大統領の娘イヴァンカさんと同級生。現在、M&A業務・M&A法務・M&A裁判・事業承継トラブル・少数株主トラブル・株主間会社紛争・取締役強制退任・役員退職慰労金トラブル・事業再生・企業再建に主として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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