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日本称为「假扣押」)是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暂时禁止对方处分财产的程序。但申请保全本身并非目的,关键在于能否保全到「实际上可供受偿的财产」。
一、保全的成败取决于事前的财产调查
对不动产申请保全最为常见。但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且无担保余力时,即使查封亦无实益。应先调取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抵押权的设定状况及担保余额。
对银行存款申请保全,效果最为直接。但须特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对可能开设账户的数十处金融机构同时申请的情形亦有之。
对应收账款申请保全,须特定对方的交易对象。对方为法人的,其应收账款被保全,将对其信用造成重大影响。
二、可资利用的调查方法
- 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任何人均可申请)
- 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代表人、营业所、分公司)
- 律师协会查询(依日本律师法第23条之2)
- 过往交易文件所载的汇款账户
- 对方的网站、营业资料所载的往来银行
三、担保金
申请保全时,法院通常要求以申请金额的20%至30%作为担保金,向法务局办理提存。金额因标的物的种类及案件而异。程序终结后可以取回。
四、时机
对方一旦察觉将被请求,即开始转移财产。因此,在发出内容证明邮件之前先申请保全的做法,在部分案件中较为妥当。何者为宜,须就个案判断。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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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