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避而不见,寄出的内容证明邮件被退回;听说已经搬迁,却不知现住何处;明知其仍在经营,却不知往来银行是哪一家。债权回收之中,信息的欠缺往往比法律上的争点更让人无从下手。日本设有一项境外少见的调查制度,即依据日本律师法第23条之2所作的律师协会查询。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其内容。
一、什么是律师协会查询
律师就其已经受托的案件,在确有必要时,可以通过所属律师协会,向公务机关或者公私团体请求报告必要事项。这就是律师协会查询,其依据为日本律师法第23条之2。发函主体是律师协会,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只能向其所属协会提出申请。这是日本特有的制度,中国大陆及新加坡并无与之相同者。
另需注意的是,本制度以律师“已经受托具体案件”为前提。尚未委托律师的阶段,或者只是为了调查他人而并无案件存在的,均不得利用。
二、手续的流程
- 律师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写明案件概要、拟查询的事项,以及为何有查询的必要。
- 律师协会就其必要性与相当性进行审查。认为事项过宽或者有较大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可以不予发出,或者要求缩减查询事项。
- 通过审查的,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发送至查询对象。
- 查询对象将答复送交律师协会,再转交提出申请的律师。
从提出申请到收到答复,实务上多需数周至数月,并须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紧急案件宜在委托之初就一并作出安排。
三、可能获取的信息
- 法人的登记关系——法定代表人、总部所在地、沿革等(不过登记事项证明书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交付,通常无须动用查询)。
- 不动产的关系——所有权的归属、担保设定的状况等。
- 对方的住所及居所——通过市区町村查明住民票、户籍附票所记载的事项。
- 电话的签约人——通过电信运营商查明特定号码的签约名义人。
- 一定交易的事实——有无合同、货物交付、款项支付等,向交易相对人查询。
- 任职的状况——是否在职、在职期间等(工资数额未必能够得到答复)。
四、制度的界限
第一,查询对象是否负有答复义务,日本的学说与实务上仍有争论。实务中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医疗机构等,时常以客户信息保护为由拒绝答复,或者只作部分答复。因此不宜把本制度当作必然可以取得信息的手段。
第二,本制度须与个人信息保护及业务上的保密义务相互协调。查询事项过宽、必要性薄弱的,在律师协会的审查阶段就不予发出。
第三,本制度并非刑事侦查的手段。它是为民事案件的妥当处理而设,不得用以代替刑事侦查,也不得用于探知他人行踪等与案件无关的目的。
五、在强制执行的财产调查中的定位
取得执行依据(债务名义)后仍不清楚债务人财产所在的,日本法另设有财产开示程序以及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这两项程序以执行依据为前提,由法院介入,可向银行、登记机关、市区町村等获取信息,实效性较高。
相比之下,律师协会查询在起诉之前的阶段就可以利用,机动性较强,但没有强制力。实务上多先以律师协会查询掌握概况——例如对方的现住所、往来银行、经营实态——待取得执行依据后,再以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确定存款的所在,进而实施查封。二者是先后衔接的关系,而非择一的关系。
六、结语
调查的成败,往往在委托之初就已决定。对方的资力会随时间推移而恶化,诉讼时效也在逐日进行。即便身在日本境外,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线上会议完成委托,由日本律师着手办理律师协会查询及其后的保全与执行。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次日0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M&A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 代表律师 土屋胜裕(东京律师协会 登录号码26775)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四丁目3番1号 森信托城山信托大厦17层
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