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支付债权时,采取何种债权回收方法较为有效?本文由日本律师依据日本法,说明债权、应收账款、拖欠租金等的回收流程。
一、以通知书、警告函及内容证明邮件进行催告
通常先以电话或面谈方式向对方催告,并寄送内容证明邮件(日本特有的邮寄证明制度,由邮局证明信函内容与寄送日期)请求付款。
由律师具名请求,对方因而付款的情形并不少见。将请求委托律师处理,亦可减轻时间上与精神上的负担。
但即使由律师请求仍未获付款时,则须采取法律程序。
二、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等保全措施
对方有财产时,宜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保全措施,确保可供受偿的财产后,再提起诉讼。
通常对不动产申请保全。但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而无担保余力时,即无法确保可供受偿的财产。
此外,亦可对存款申请保全。对可能开设存款账户的邮局、银行等数十处同时申请保全的情形亦有之。对方为法人时,其存款或应收账款被保全,将对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在此阶段对方让步而付款的情形亦不在少数。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保全措施时,因其具有使对方无法转移财产等极强的效力,法院通常要求以申请金额的20%至30%作为担保金,向法务局办理提存。
另外,全部程序终结后,可向法院办理担保金取回程序,取回该担保金。
三、通过审判及诉讼程序回收债权
已发出通知书、警告函、内容证明邮件或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保全措施,仍未获付款时,则进行审判及诉讼程序。
对方出庭且可以协商时,则达成和解而受偿。
反之,对方不出庭或拒绝和解时,则由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对方可能因而付款,亦可能对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确定时自不待言,判决附有先予执行宣告(假执行宣告)的,即使已提起上诉,亦可对对方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四、通过强制执行回收债权
已有判决而对方仍不自愿履行,或拖欠租金而对方不自愿搬离时,即须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首先须调查对方的财产,确定执行的标的。
强制执行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对方财产甚少时,例如查封存款而金额微薄的,存在费用超过回收额的风险,故须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审慎判断。
五、结语
债权回收、应收账款回收、未收款回收及拖欠租金回收的程序,应综合考量采取何种手段、该手段将产生何种利益与何种不利益,再行决定。
本所以贷款债权、股权转让价款、投资资金及损害赔偿金的回收为中心,办理日本国内的债权回收案件。对日本国内的相对方享有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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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