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执行依据之后,查得对方名下并无不动产,银行存款也所剩无几。此时常有人问:能不能直接把他店里的货和机器扣下来?日本法上确有这样的制度,称为动产执行,由法院的执行官亲自前往债务人占有的场所实施查封。不过其效果因案件而差别极大,用得不是地方,往往只花钱而一无所得。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其程序、界限以及适合运用的场合。
一、什么是动产执行
动产执行,是指债权人依据执行依据(债务名义)申请法院的执行官,对债务人占有的动产实施查封(扣押),并将其变价出售,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的程序。它与债权执行、不动产执行同属强制执行的一种,特点在于执行官亲临现场。这里所说的动产,除商品、机器设备、家具、家电之外,还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金属。按照日本法,债务人身边的现金也是动产执行的对象。
二、程序的流程与执行官的权限
- 申请——向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执行官提出,申请书应当记载执行依据、请求金额以及实施场所(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店铺等)。
- 预交费用——申请时须预交执行官的手续费和必要开支。金额由各法院自行确定,实务上多在3万日元上下。
- 到场——执行官与债权人商定日期后前往现场,原则上不事先通知债务人。
- 查封——执行官就有变价价值的物品制作查封物品清单,并粘贴标签或者加封。查封后债务人通常仍可继续保管使用,但不得处分。
- 评估与出售——必要时由评估人确定价额,其后以拍卖为原则,另有投标和特别出售的方式。
- 分配——从价款中扣除执行费用后交付债权人;债权人有数人的,则进行分配。
动产执行最有力之处,在于执行官的现场权限。根据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23条第2款,执行官在必要时可以进入债务人的住宅或者其他由债务人占有的场所,并就该场所或者债务人占有的保险柜等容器搜查标的物;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开启已经关闭的门和容器所必需的处置。也就是说,债务人拒不开门的,执行官可以请开锁人员当场开锁进入。遇有妨碍的,还可以请求警察协助。这属于国家机关的强制处置,与债权人自行上门取回货物的私力救济截然不同。
三、禁止查封的动产
另一方面,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条就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物品,规定了禁止查封的范围,主要如下。
- 生活上不可缺少的衣服、寝具、家具、厨房用具、榻榻米和门窗。
- 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1个月生活所必需的食品和燃料。
- 政令规定数额的金钱(现行为66万日元)。
- 主要依靠自身劳力经营事业者,其业务上不可缺少的器具,例如农具、肥料、家畜、渔具以及技术人员的工具。
- 学习用具、残疾人的辅助用具,以及家谱、牌位等祭祀用品。
此外,应予查封的动产,其预期价款不足以清偿程序费用的,执行官不得实施查封(同法第129条)。普通家庭的家电和家具,实务上多因此不予查封。
四、实务上的界限与仍然有效的场合
先说界限。二手动产的变价价值通常很低,在普通住宅实施动产执行的,往往除禁止查封的物品之外别无所获,结果只是白白支出了预交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费用落空。如果指望出现影视剧中封条贴满一屋的场面,与实情相去甚远。
但在下列场合仍然有效。其一,经营者的店铺或者工厂,其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营业用车辆具有相当价值的。其二,债务人持有贵金属、名表、有价证券或者现金的。其三,着眼于执行官到场本身的压力的。动产执行是在营业时间内、当着员工和顾客的面公开进行的,因此实务上不乏在执行官到场当日即全额清偿,或者当场达成分期清偿协议的情形。就此而言,动产执行同时具有谈判手段的性质。
五、案外人所有的动产与案外人异议之诉
动产执行以债务人的占有为标准实施,因此现场的物品未必都归债务人所有。租赁的机器、寄存的货物、家人个人的物品被查封的情形时有发生。主张该物品归自己所有的第三人,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请求排除对该物品的强制执行,并可以申请暂时停止执行的处置。反过来说,债权人如果事先掌握了租赁合同或者所有权保留的情况,就可以避免无益的查封。
六、与其他执行方法的比较
债权执行,在已经掌握银行账户或者应收账款的付款方时最为有效,申请费用低廉,查封命令一经送达第三债务人即产生效力;其短处在于账户余额不足时便告落空。不动产执行,在债务人拥有不动产且担保尚有余额时回收金额最大,但预交费用高达数十万日元以上,从拍卖到分配也需要数月乃至一年以上。动产执行则费用低廉,可以就现场的实物着手,适合针对经营者,也适合作为财产所在不明时的初步措施。实务上多先实施债权执行,再视情况并用动产执行;财产所在完全不明的,宜先利用财产开示程序和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
结语
动产执行既非万能,也非无用。其成效取决于现场是否存在有价值的物品,以及能否用好执行官到场所带来的压力。宜在事前调查对方的经营形态、店铺状况和交易对象,再判断应当优先采用哪一种执行方法。委托、财产调查以及申请手续,即便身在日本境外,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线上会议推进。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次日0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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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