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本境内的交易对象取得胜诉判决,对方却依然不付款。这时最为有效的手段,往往不是拍卖不动产,而是查封债务人对其自身客户享有的应收账款。日本民事执行法称之为债权执行。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其对象、程序流程、利弊得失以及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
一、查封的对象及其特定
被查封的并非债务人手中的现金,而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该第三人在程序上称为第三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为例,债权人查封的就是债务人对其销货客户的货款债权,此后由债权人直接向该客户收取。
申请时必须自行特定第三债务人的名称与债权的内容,法院不会代为调查。可资利用的线索有:以往到账记录所显示的汇款人、交易基本合同和订单上记载的往来对象、公司网站公示的主要客户。日本律师还可依据日本律师法第23条之2办理律师协会查询。此外还有财产开示程序(由法院责令债务人到场陈述其财产)以及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但后者的对象限于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和工资等,应收账款的往来对象并不在其列,这一点宜先留意。
二、程序的流程
- 取得执行依据——判决、和解笔录、支付令、载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声明的公证书等。
- 申请债权查封命令——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费为4,000日元,另须预交邮资。
- 发出命令并送达——法院不询问债务人即发出查封命令,先送达第三债务人,再送达债务人。命令送达第三债务人之时起,该第三债务人即不得向债务人清偿。
- 收取——自查封命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经过1周后,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收取。工资等受限制的债权则为4周。
- 责令第三债务人陈述的催告——申请时一并提出的,法院书记官将催告第三债务人在送达后2周内就债权的有无、金额及有无异议作出陈述。这是判断是否落空的关键信息。
三、优点
其一,比不动产拍卖迅速。不动产的强制拍卖自申请到分配通常需要1年上下,债权执行则在命令送达债务人1周后即可收取,顺利的话数周内就有实际入账。
其二,费用低廉。申请费4,000日元,连同邮资合计多在1万日元以内;不动产拍卖则须预交数十万日元的程序费用。
其三,具有事实上的压力。查封命令送达债务人的客户时,债务人的资金周转与信用立即受到影响,因此实务中常因此促成一次性清偿或分期和解。
四、缺点
其一,有落空的风险。与该客户的交易若已终止,或该期间并无发货,查封便一无所得,而已支出的费用也不会返还。
其二,损害债务人的信用。客户得知其往来对象遭受强制执行的,多会中止交易,债务人的事业难以持续,反而使全体债权人的回收状况恶化。因此对于仍在继续交易的债务人,宜先权衡协商的余地。
其三,第三债务人提出争议时须提起收取诉讼。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不存在、已抵销或已转让他人的,债权人须另行提起收取诉讼,程序将趋于长期化。
五、禁止查封的债权
工资、奖金及退职金等,原则上其应受给付额的四分之三不得查封(该四分之三超过政令规定金额的,以该政令规定的金额为限)。请求权为抚养费用的,可查封的范围放宽为二分之一。法院还可依申请变更禁止查封的范围。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本身并非禁止查封的债权,但该债权若已设定让与担保或已办理债权转让,实际可回收的部分可能所剩无几。
六、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是在取得执行依据之前暂时冻结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债权人不得直接收取,且须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相对地,本文所述的查封以执行依据为前提,可以实际收取。交易对象已濒临停业而来不及等待判决的,宜先对其应收账款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待取得胜诉判决后再转为本执行。
结语
应收账款的查封,成败取决于第三债务人选得是否准确以及时机把握是否得当。交易一旦终止,同一债权便不复存在。因此宜在资力尚未恶化之时,同步推进执行依据的取得与往来对象的调查。身在日本境外的,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线上会议推进委托、调查与申请。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次日0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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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