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往来的交易对象突然停止下单,经询问方知竞争同业或离职人员向其告以不实之事;或者互联网上出现关于本公司的虚假帖子,交易对象因而却步。在日本设有子公司或交易对象的境外企业,时常遇到此类情形。而自由竞争所容许的范围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界线并非一目了然。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
一、交易妨害的典型情形
- 竞争同业或离职人员向交易对象告以「该公司即将倒闭」「该公司的产品侵害专利权」等不实之事,致使既有交易被中止。
- 在合同订立的最后阶段介入,以不实的说明妨碍合同的成立。
- 向交易对象寄送并无权利依据的警告函,使其因顾虑卷入纠纷而却步。
- 在互联网的论坛、社交媒体或点评网站上刊载虚假的信息,造成商誉受损。
其共同之处在于,直接受害的是本公司,而改变态度的却是交易对象。因此证据大多存在于本公司之外,这正是处理上的难点。
二、法律上的定位
其一是侵权行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依法应受保护的利益的,依日本民法第709条负损害赔偿责任。妨害既存的交易关系,或者妨害合同订立的正当期待,均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其二是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所定的营业诽谤行为。告知或散布足以损害具有竞争关系的他人营业上信用的虚假事实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害人可以依同法第3条请求停止侵害,依同法第4条请求损害赔偿,并可以依同法第14条请求法院责令采取回复营业上信用的必要措施。
其三是刑事上的问题。散布虚假的传闻或者使用诡计,损害他人的信用或者妨害其业务的,依日本刑法第233条构成信用毁损罪或业务妨害罪;以威力妨害业务的,依同法第234条构成威力业务妨害罪。法定刑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刑事程序的目的在于处罚,损害的填补仍须另行提起民事程序。
三、与自由竞争所容许范围的区别
并非一切导致交易中止的行为都属违法。指摘真实的事实,原则上不构成营业诽谤行为,因为该行为的要件在于「虚假的事实」。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就其权利范围向他人的交易对象寄送警告函,作为正当的权利行使,原则上也不违法。
但是,明知自己并无权利,或者未作任何调查即断定他人侵害权利,并将此意旨向其交易对象广为告知的,即已超出正当权利行使的范围,可以构成营业诽谤行为或侵权行为。日本的裁判实务会综合考量警告的内容、寄送的对象与范围、事前调查的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据以判断。
四、证据的确保
此类案件的成败,大半取决于能否证明「对方究竟向交易对象说了什么」。
- 向交易对象了解原委,并取得陈述书。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但涉及交易关系,其时机与方式应慎重斟酌。
- 保存警告函、通知书、传真与电子邮件的原件。电子邮件宜连同信头信息一并保存。
- 网上的帖子,应记录网址与日期时间,并以能够证明其显示内容的形式保存。帖子随时可能被删除,故宜在发现之初立即处理。
- 订单量与营业额的变动及各交易对象的交易记录,宜按时间顺序整理。
对于匿名的网络帖子,日本另设有发布者信息披露请求的制度,可以向网站经营者及电信运营商请求披露发布者的信息。但通信记录的保存期间有限,时间上颇为紧迫。
五、可以采取的手段
- 停止侵害请求——请求禁止告知或散布虚假的事实,并请求删除网上的帖子。
- 损害赔偿请求——依日本民法第709条的侵权行为,或者依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4条请求。
- 信用回复措施的请求——依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4条或日本民法第723条,请求法院责令刊登道歉启事或向交易对象发出更正通知等措施。
- 诉前行为保全(假处分)——虚假信息持续散布而损害不断扩大的,可以在本案诉讼之前依日本民事保全法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责令停止告知或删除帖子。须释明被保全权利与保全的必要性,并提存担保金。
- 向交易对象作出说明——与对加害人的法律程序相比,直接向交易对象提供客观资料以澄清事实,有时更能直接遏止损害的扩大。
六、损害额的举证与交易关系的维持
此类案件最为困难的,是损害额的举证。交易对象中止交易未必全然出于对方的行为,因果关系常成争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通常从妨害行为前后的营业额变动、该交易对象过去数年的交易实绩、同一期间其他交易对象的动向等综合推算。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8条明定,在损害的发生已获认定,而依其性质极难证明数额时,法院可以认定相当的损害额。
另须留意的是,交易对象并非加害人。将其卷入诉讼并要求其出庭作证,有时反而使本欲维持的交易关系更加恶化。究竟应当优先请求停止侵害与删除以止住损害,还是以损害赔偿彻底追究,宜就个案权衡利弊后决定。
七、结语
交易妨害的案件,证据随时日而散失,交易对象的记忆也逐渐模糊。察觉异常之时,宜先确保记录,再判断可以采取的手段。本所受理在日本设有子公司或交易对象的境外企业的委托;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一并受理。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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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