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想用账户支付货款,却发现存款已经动不了」——在日本,债务人往往是到这一刻才知道自己的财产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日本称为「假扣押」)。假扣押的审理不传唤债务人到庭陈述意见,法院在发出命令之前不会给出任何预告,债务人多半是因收到决定书,或经开户银行、交易对象告知才察觉。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被假扣押时的对抗手段。
一、首先调取决定书与申请书,确认被保全权利
选择何种对抗手段,取决于对方主张的是什么样的债权。应先向作出命令的法院申请阅览和复制卷宗,取得假扣押命令的决定书、申请书以及释明所用的证据,确认被保全权利的内容与金额、担保金的数额,以及决定书所载的假扣押解放金金额。在这一确认完成之前,贸然与债权人接触或作部分清偿,可能构成债务的承认而使诉讼时效中断,宜慎重对待。
二、保全异议——向作出命令的法院提出不服
保全异议是向作出假扣押命令的法院提出不服的程序,没有申请期间的限制。在该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就被保全权利不存在或范围过大提出争执(例如债务已经清偿、金额计算有误、对方给付有瑕疵而可主张抵销或同时履行),也可以就保全的必要性欠缺提出争执(例如债务人资力充足,并无隐匿或处分财产之虞)。法院在双方到庭的期日听取陈述后,作出认可、变更或撤销假扣押命令的决定。但申请保全异议本身没有停止执行的效力,冻结状态在裁判作出前原则上持续。
三、保全撤销与起诉命令
保全撤销是基于下列事由请求撤销假扣押命令的程序,可与保全异议一并考虑。
- 因未提起本案诉讼而撤销——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向债权人发出起诉命令。法院将责令债权人在指定期间(法律上为2周以上,实务上多为1个月左右)内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证明文件。债权人逾期未提起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撤销假扣押命令。对于只想以假扣押施压而无意进行诉讼的债权人,这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 因情况变更而撤销——被保全权利已因清偿、抵销或诉讼时效而消灭,或者保全的必要性已经丧失的,可以申请撤销。本案诉讼中债权人败诉的一审判决,也可以作为情况变更的事由。
- 因特别情况而撤销——假扣押的执行使债务人蒙受通常不会产生的重大损害等特别情况存在的,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撤销。
对保全异议或保全撤销的裁判仍有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2周的不变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保全抗告。
四、提存假扣押解放金以求撤销执行
假扣押命令必定载明假扣押解放金的金额。债务人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该金额后,可以申请撤销假扣押的执行。这并非否定假扣押命令本身,而是以提存款项取代原标的物,使被冻结的存款或不动产恢复自由使用。对于因存款冻结而无法支付工资或货款的经营者来说,这是最为迅速的解决办法。但前提是须备有相当于解放金的现金,因此宜与保全异议、保全撤销一并权衡。
五、不当假扣押的损害赔偿与对经营的影响
债权人申请假扣押时须向法务局提存担保金,该担保金正是为担保债务人因不当假扣押所受的损害。假扣押其后被撤销,或者本案诉讼中债权人败诉确定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日本民法第709条请求损害赔偿,并可就该担保金受偿。但损害的发生及其数额仍须由债务人举证。
此外,银行存款被假扣押,按银行交易约定往往构成丧失期限利益的事由,可能招致新融资的停止或既有借款的一次性清偿要求。对交易对象的应收账款被假扣押的,信用上的影响尤为重大。因此不宜坐等事态自行平息。
六、结语
假扣押虽属暂时性的措施,其对经营造成的影响却是现实的。保全异议、保全撤销、起诉命令的申请与解放金的提存,何者更为妥当,取决于被保全权利的强弱、手头资金以及与债权人交涉的余地。程序推进迅速,宜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委托律师。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晚上9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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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