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查封方法|日本律师讲解程序、余额调查与时机的选择

对日本境内的企业或个人取得了胜诉判决,对方却依然分文不付。此时最为直接的手段,是查封其存放在银行、信用金库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日本民事执行法将其列为债权执行的一种,程序并不繁琐,数周之内即可办结。然而成败几乎系于一点——查封命令送达金融机构的当天,该账户里是否真有余额。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其程序、调查方法与时机的判断。

一、查封的对象与第三债务人

所查封的,并非债务人手中的现金,而是债务人对金融机构享有的存款返还请求权。该金融机构在程序上称为第三债务人。自查封命令送达金融机构之时起,金融机构就被查封的部分不得再交付债务人,债权人则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请求支付。债务人即便在送达之后前往柜台或者使用自动柜员机提取,也已经无法动用该部分。

二、程序的流程

  • 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和解笔录、附先予执行宣告的支付令(日本之支付督促)、载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声明的公证书等。
  • 特定第三债务人——申请书须记载金融机构的名称与开户网点。法院不会代为调查。
  • 申请债权查封命令——向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日本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费为4,000日元,另须预交邮资。
  • 发出命令并送达——法院不询问债务人即发出查封命令,先送达金融机构,再送达债务人。这一先后次序,正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冻结之前把款项取走。
  • 收取——自查封命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经过1周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请求支付并自行受领。
  • 责令金融机构陈述的催告——申请时一并提出的,法院书记官将催告金融机构在送达后2周内,就是否存在该存款、其种类与余额、有无其他查封等事项作出陈述。这是判断本次查封是否落空的关键信息。

三、金融机构与开户网点的特定

债权执行以查封标的的特定为要件,因此申请书原则上须记载金融机构的名称及该存款所在的网点。仅记载金融机构的名称,而按照网点编号先后之类的方式将其全部网点一并排序(全部网点一并排序的方式),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欠缺查封债权的特定,不予准许。

不过实务上的处理因金融机构而异。对于规模较大、具备全行检索机制的,在其表示可以配合时,部分法院允许不指明网点的申请;地方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合作社则大多仍要求指明网点。申请之前,宜先确认该机构与受理法院现行的处理方式。

四、余额不明时的调查

不知道债务人有无存款、余额多少的,日本设有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持有执行依据的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向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查询,由该机构就存款的种类、余额及开户网点作出答复。就存款信息而言无须先行经过财产开示程序,一般的货款或者贷款债权人也可以利用,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调查手段。但查询的对象仍须由债权人指定。

此外还有律师协会查询(依日本律师法第23条之2)。这一途径在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阶段也可以运用,但金融机构是否答复并无强制力,近年拒绝答复的也不在少数。实务上大多先从以往的汇款记录、合同上载明的账户以及网站所载的往来银行等线索缩小范围,再运用上述程序。

五、查封的效力与界限——时机决定成败

最应留意的是,查封的效力仅及于送达当时该账户内既有的余额。送达之后汇入的款项,不在本次查封的效力范围之内。因此即使债务人每月都有固定进账,若送达之日恰好是进账的前一天,能够收取的可能只有几千日元。可以就将来每月工资反复收取的工资查封,在这一点上与存款查封有着根本的差别。

所以时机的选择就是一切。宜从以往的交易情形推知其进账日与付款日,选定余额最为充裕的时点提出申请,并把发令与送达所需的天数一并计入。余额不足的此后固然可以再次申请,但届时债务人已有戒备,往往已将资金转往别处。第一次的时机判断因而格外重要。

六、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及禁止查封的债权汇入存款时的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是在取得执行依据之前暂时冻结存款的保全措施。它无须执行依据,只须就被保全权利与保全的必要性作出释明,但须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而且仅产生禁止金融机构支付的效力,债权人不能收取;欲实际受偿,仍须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并转入本案的查封。相反,本文所述的查封以执行依据为前提,无须担保金,并且可以直接收取。

工资、养老金等法律上禁止查封的债权一旦汇入存款账户,便转化为存款债权,日本的审判实务原则上认为其已丧失禁止查封的属性,可以成为查封的对象。但债务人可以申请变更禁止查封债权的范围,请求撤销查封;并且在汇入后随即查封、款项未与其他资金混同而来源一目了然的情形下,也有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构成权利滥用而不予准许。对这类账户宜审慎斟酌。

结语

存款查封是最为迅速的执行方法,同时也是最容易落空的方法。成败只取决于送达之日的余额这一件事,因此在对方尚未察觉之前完成调查,并对着手的时点作出判断,才是关键所在。存款的调查与申请程序,即便身在日本境外,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线上会议推进。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次日0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M&A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 代表律师 土屋胜裕(东京律师协会 登录号码26775)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四丁目3番1号 森信托城山信托大厦17层

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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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護士土屋勝裕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ペンシルバ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留学、上海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執務などを経て事務所設立。400件程度のM&Aに関与。米国トランプ大統領の娘イヴァンカさんと同級生。現在、M&A業務・M&A法務・M&A裁判・事業承継トラブル・少数株主トラブル・株主間会社紛争・取締役強制退任・役員退職慰労金トラブル・事業再生・企業再建に主として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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