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查封的方法|日本律师讲解对债务人所在单位的债权执行

对日本境内的个人债务人取得胜诉判决,款项却迟迟不见踪影。个人没有应收账款,银行存款也常常在查封之前就已被提取一空。此时最为可靠的手段,往往是查封债务人对其所在单位享有的工资债权。日本民事执行法将其列为债权执行的一种,并对可以查封的范围设有限制。以下依据日本法说明其程序、范围与实务上的注意事项。

一、查封的对象与第三债务人

工资查封所查封的,并非债务人手中的现金,而是债务人对其用人单位享有的工资请求权。该用人单位在程序上称为第三债务人。查封命令送达用人单位之时起,用人单位就被查封的部分不得再交付债务人,而应当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因此本程序的成败,取决于用人单位能否准确特定,以及债务人在查封当时是否确实在职。

二、程序的流程

  • 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和解笔录、支付令(日本之支付督促)、载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声明的公证书、家事调解笔录等。
  • 特定所在单位——申请书须记载用人单位的名称与所在地。法院不会代为调查。
  • 申请债权查封命令——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费为4,000日元,另须预交邮资。
  • 发出命令并送达——法院不询问债务人即发出查封命令,先送达用人单位,再送达债务人。
  • 收取——一般债权自查封命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经过1周即可收取;但工资等含有禁止查封部分的债权,须经过4周。此后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 责令用人单位陈述的催告——申请时一并提出的,法院书记官将催告用人单位在送达后2周内就债务人是否在职、工资的数额、有无其他查封等事项作出陈述。这是判断是否落空的关键信息。

三、可以查封的范围

工资并非全额均可查封。原则上,扣除所得税、居民税及社会保险费后的实发金额,其四分之三属于禁止查封的部分,因此债权人可以查封的是四分之一。

但实发金额较高的另有规定:上述四分之三超过政令规定的金额(按月支付的为33万日元)时,仅保留该政令规定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可以全额查封。所执行的债权系基于抚养义务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费、婚姻费用等),禁止查封的部分则缩减为二分之一,即可查封至实发金额的二分之一。此外,法院还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斟酌双方的生活状况变更禁止查封的范围。

四、退职金与奖金

奖金也属于工资债权,查封命令的效力当然及于奖金,因此在发放奖金的月份,可回收的金额通常较高。退职金同样可以成为查封的对象,其应受给付额的四分之三属于禁止查封的部分,可以查封的是四分之一。债务人在查封后离职的,因该离职而产生的退职金请求权也在查封命令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实务上往往成为一次回收较大金额的机会。

五、所在单位的查明

不知道债务人在何处工作的,可以利用日本的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由法院向市町村(就居民税的特别征收义务人)以及日本年金机构等(就厚生年金保险的参保记录)调取用人单位的信息。但就工资债权的信息而言,可以利用该程序的仅限于下列债权人:其一,基于抚养义务等而产生的请求权(子女抚养费等)的债权人;其二,因生命或者身体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人。并且须先经过财产开示程序,在其实施后3年之内提出申请。一般的货款或者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这一途径,仍须从以往的名片、合同、汇款记录及征信报告等入手调查。

六、实务上的注意事项

其一,债务人离职即告落空。查封命令的效力仅及于该用人单位,债务人一旦离职,此后便无从收取,须另行查明新的工作单位并重新申请。反之,只要债务人在职,查封的效力就持续及于将来每月的工资,债权人可以逐月反复收取,直至债权全额受偿为止。这种持续性正是工资查封最大的长处。

其二,用人单位必然知悉债务人负债之事。这虽然构成事实上的压力,但也可能使债务人在职场的处境恶化,甚至促使其自行离职。仅以受到查封为由解雇劳动者,在日本通常难以认定具有正当理由,但实际上因此离职的并不罕见。宜先评估协商分期清偿的余地。此外用人单位须逐月办理扣款与汇付,宜在联系时具体说明其义务与操作方式。

结语

工资查封的实效,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特定与着手的时机。在债务人离职之前着手的,可以逐月稳定回收;一旦延误,连同已支出的费用一并落空。个人债务人的财产调查与查封的申请,即便身在日本境外,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线上会议推进。中国大陆及新加坡的律师代为咨询的,本所同样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03-6435-8418(自日本国外拨打时为 +81-3-6435-8418)。受理时间:日本时间上午8时至次日0时(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也可通过本网站的咨询表单提出,全天24小时受理。

M&A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 代表律师 土屋胜裕(东京律师协会 登录号码26775)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四丁目3番1号 森信托城山信托大厦17层

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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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護士土屋勝裕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ペンシルバ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留学、上海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執務などを経て事務所設立。400件程度のM&Aに関与。米国トランプ大統領の娘イヴァンカさんと同級生。現在、M&A業務・M&A法務・M&A裁判・事業承継トラブル・少数株主トラブル・株主間会社紛争・取締役強制退任・役員退職慰労金トラブル・事業再生・企業再建に主として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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