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付款时,可以采取的手段并非只有起诉。日本法准备了从协商到强制执行的多种程序,各自的所需期间、费用水平、对对方形成的压力以及适用场合都不相同。选择失当的,时间和费用两失,而对方的财产仍在继续流失。以下依据日本法,就主要方法逐一比较。
一、协商与催告
电话、面谈和催款函的成本最低,只有人力与邮资,短则数日、长则数周即见分晓。对方仍有付款意愿、且对金额没有重大争议的,这是效率最高的做法,但它没有任何强制力。
更进一步的手段是内容证明邮件(日本特有的邮寄证明制度)。这是由日本邮局证明文书内容与投递日期的制度,费用约数千日元。对方感受到的心理压力明显上升,并且依日本民法,催告具有使诉讼时效中止6个月的效力。它适合作为进入法律程序前的最后催告,日后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由法院进行的简易程序
民事调解是在简易法院由调解委员居中协调。申请费约为诉讼的一半,通常2至4个月结束。调解成立的,调解笔录与生效判决具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但对方不到场或不同意的,程序即告终结。它适合对方仍有协商意愿,或宜以分期清偿收场的情形。
支付令(日本的支付督促)是向简易法院书记官提出申请,不经开庭辩论、也不指定开庭日期即发出命令。申请费为普通诉讼的一半,顺利的话2至3个月即可取得执行依据。但须向对方住所地的简易法院申请,且对方在2周内提出异议的,即转为普通诉讼。它适合金额明确、预计不会产生争议的债权。
小额诉讼针对6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请求,原则上在1次开庭中结束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附先予执行宣告。在同一简易法院每年以10次为限,且对方可以要求转为普通诉讼。它适合金额不大、证据齐备、争议点单一的案件。
三、以判决确定权利的程序
普通诉讼没有金额上限。申请费按诉讼标的金额递增(请求100万日元的为1万日元,1000万日元的为5万日元)。第一审通常需要6个月至1年多,争议激烈的还要更久。对方多半须委托律师应诉,因此承受的压力最大,实务中也常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诉讼上和解。它适合争议点较多、金额较大,或对方全面否认的案件。
票据诉讼(日本的手形小切手诉讼)则仅限于本票、汇票和支票的付款请求。证据方法原则上限于书证,多在1次开庭中作出判决,并且必定附先予执行宣告,回收极为迅速。被告可以提出异议而转为普通诉讼。不过日本国内票据的使用逐年减少,适用余地也随之缩小。
四、控制财产与实现权利
保全措施(诉讼保全)中最常用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假扣押),可在起诉前后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不动产。须就被保全权利和保全的必要性作出释明,并向法务局(提存机关)提存担保金,实务上多为请求金额的一成至三成。从申请到发出命令,通常为1至3周。因为不事先通知对方,突袭效果很强,存款被冻结的一方往往转而协商。它适合有隐匿财产之虞,或对方资力正在恶化的情形。
强制执行则须先取得判决、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或支付令等执行依据。可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不动产及动产实施查封。其中债权执行最为迅速,查封命令送达债务人1周后,即可直接向银行收取。申请费本身低廉,但不动产执行须预缴数十万日元的费用,且拍卖耗时较长。
五、不清楚财产所在时
财产开示程序是申请法院责令债务人到场陈述其财产状况。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作虚假陈述的,可处6个月以下监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还有向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的程序,可从金融机构获取存款信息,从登记机关获取不动产信息。二者均以持有执行依据为前提,因此须先完成上述程序之一。
六、结语——如何选择
金额的大小、争议的程度、对方的资力与诚意,决定应当采取的手段。金额小而无争议的,宜用支付令或小额诉讼;对方尚有协商意愿的,宜用民事调解;财产有流失之虞的,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再起诉;争议点繁多的,只能走普通诉讼。无论采用哪一种,拖延所消耗的,终究是对方尚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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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依据令和8年(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实务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个案的结论因具体事实而异,并非对特定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