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的定位與相關頁面
本頁是關於債權回收的系列解說的核心頁面。各個具體論點請參閱下列相關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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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本企業出貨後應收帳款未獲支付、承攬報酬遭一再拖延、貸出款項後對方失去聯繫——於日本國內擁有交易對象或債務人的外國事業者,時有此類情形。日本的債權回收並非一有遲延即逕行起訴,而係依資力調查、催告、保全、裁判、執行的順序推進。以下依日本法說明其全貌。
一、出發點在於對方的資力與責任財產
債權回收的成敗,取決於對方是否尚有得供清償的財產,而非文書是否齊備。縱使取得勝訴判決,若無得扣押的財產,該判決仍無從變現。故著手之初,宜先確認對方的商業登記事項證明書、不動產登記事項證明書、往來銀行、營業處所及主要交易對象。日本律師並得依日本律師法第23條之2,透過所屬律師公會辦理律師公會查詢,就對方的所在及部分財產資訊取得公私機關的回覆。
二、消滅時效——職業別短期消滅時效業已廢止
日本民法於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後,消滅時效原則上為:自債權人知悉得行使權利時起5年,或自得行使權利時起10年,以先屆至者為準。修正前依職業別所定的短期消滅時效(1年、2年、3年)及商事時效5年,均已廢止。惟修正施行前所生的債權仍適用舊法,故債權發生時期的確認甚為重要。
以存證信函(日本之內容證明郵件)為催告者,時效不完成6個月,此僅為爭取時間的手段。欲使時效中斷者,須於該期間內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三、大量小額債權的回收
會費、通信販賣價金、租賃費用等大量小額債權,逐件提起通常訴訟並不合乎成本效益。日本設有下列較為簡便的程序。
- 支付命令(日本之支付督促)——向簡易裁判所書記官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即發命令。對方於2週內未提出異議者,得附加假執行宣告並取得執行名義。聲請的手續費為通常訴訟的半額。
- 少額訴訟——請求金額在60萬日圓以下的金錢請求,原則上於1次期日終結審理並為判決。於同一簡易裁判所每年得利用10次。
惟對方一旦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移行為通常訴訟。宜將件數、金額與人力成本一併衡量,就應予追討者與應計為損失者預作分類。
四、債權回收的方法
- 任意協商及催告——先以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明示金額、依據與期限。此舉兼有保全證據及使時效不完成的作用。
- 保全處分——對方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時,得於起訴前聲請假扣押,凍結其銀行存款或不動產。須釋明被保全權利及保全之必要性,並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實務上多為請求金額的1成至3成程度)。
- 民事訴訟、民事調解、支付命令——爭點繁多者宜提起民事訴訟;對方尚有協商意願者,民事調解較為迅速;金額明確且預期不生爭執者,則宜利用支付命令。
- 強制執行——取得判決、和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後,得就銀行存款、應收帳款、不動產及動產實施扣押。實務上以債權執行(銀行存款之扣押)最具實效。
- 財產開示程序——不知對方財產所在時,得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場陳述其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為虛偽陳述者,得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另有向第三人取得財產資訊之程序,得自銀行取得存款資訊,並自登記所取得不動產資訊。
五、結語
債權回收貴在及時。對方的資力隨時日而惡化,時效亦逐日進行。縱使身處日本境外,亦得以電子郵件及線上會議推進委任、資力調查與保全的聲請。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晚間9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