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與日本的律師締結顧問契約,其判斷的關鍵不在於顧問契約是什麼,而在於其實際能帶來什麼、又有何處須予留意。以下就在日本擁有交易對象、子公司或營業據點的事業者,依日本法及日本的實務慣行,說明締結顧問契約的實益與應予注意之點。
一、得於紛爭發生之前提出諮詢
就個別事件分別委任者,事態須惡化至值得委任律師的程度,方始與律師接觸。顧問契約則使諮詢的門檻大幅降低:交易條件是否過於不利、某一封電子郵件是否宜於發出、對方遲付時應於何時停止出貨——凡此尚未成為紛爭的事項,均得隨時提出。紛爭一旦成形,可選擇的手段即隨之減少;能於成形之前處理者,所費最少。
二、初動的速度——持續掌握事業狀況的律師
臨時尋覓律師者,須自事業的內容、交易的經緯、相關人員的關係說起,往往耗費數日至數週。顧問律師既已持續掌握上開事項,接獲聯繫後即得直接進入判斷。於債權回收,遲延發生後的最初數週往往決定得否於對方財產流失之前聲請假扣押;於勞資爭議、於客訴,初動的品質同樣左右結果。
三、契約書的審閱與債權管理的體系化
日後成為紛爭者,其原因多半於締約之時即已埋下:未約定管轄與準據法、未定遲延利息、未設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擔保付之闕如。由律師於簽署之前審閱,得以除去此等萌芽。債權管理亦然。顧問律師得就下列事項建立通行的作法,而非逐案應急。
- 交易開始前的信用調查——商業登記事項證明書、不動產登記事項證明書及其他公開資訊的查核。
- 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約定於遲付、票據退票、受扣押或聲請重整等情形,全部債務即時到期。
- 連帶保證——就代表人或關係企業取得連帶保證,並注意日本民法就個人保證所設的限制。
- 消滅時效的管理——依日本民法(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原則上自債權人知悉得行使權利時起5年,或自得行使權利時起10年,以先屆至者為準。件數眾多者,宜定期檢視發生日與屆至日。
四、緊急時的聯絡與內部判斷的依據
存款遭扣押、收受起訴狀、交易對象破產——此等場合的最初數日往往決定結果。答辯狀有其提出期限,破產程序有其債權申報期間,逾期即難以回復。設有顧問律師者,得於當日取得聯繫並決定應為之事,不必自尋覓律師開始。
另有一項不易察覺的作用。企業內部的承辦人員時有難以判斷之事:可否受理此一退貨、可否拒絕此一要求、應否終止此一僱傭關係。顧問律師的意見,使承辦人員得以依據而非憑感覺作成決定,並使該決定的過程留有紀錄。此於日後遭質疑時,具有相當的意義。
五、締結時應留意之處
- 費用範圍的界線——顧問費所涵蓋者與另行計費者,宜於締約時以書面明確。一般而言,日常諮詢及文書審閱屬顧問費的範圍;訴訟、保全處分、強制執行則另計著手金與成功報酬。每月得諮詢的次數或時數有無上限,亦應確認。
- 費用對效果——諮詢的頻度過低者,顧問費即難謂合理。締約之後宜實際運用;反之,若一年僅有一二件,則就個別事件分別委任較為妥適。
- 專業領域的適合——律師各有其擅長領域。以債權回收為主要需求者,宜確認該事務所於保全處分及強制執行的實績;以勞務問題為主者,則另作考量。
- 利益衝突——律師就與既有客戶利害對立的事件,依日本律師法及律師倫理的規範不得受任。締約之前宜就主要交易對象及競爭同業告知名稱,事先確認有無衝突。
六、外國企業應事先確認的事項
- 對應的語言——得以何種語言溝通、書面以何種語言作成、翻譯的費用由何方負擔。
- 時差與聯絡方式——日本的營業時間與本國的落差,緊急時得否於營業時間之外聯繫,以及使用何種通訊工具。
- 報告的方式與頻度——定期報告的有無、報告的語言與格式,以及母公司與日本子公司之間資訊共享的範圍。
- 紛爭發生時的分工——本國律師與日本律師的職務分擔,以及由何方統合全局。
七、結語
顧問契約並非對所有企業均屬必要。惟在日本持續進行交易者,其價值多不在紛爭發生後的處理,而在於使紛爭不致發生,以及在發生的瞬間即能踏出正確的第一步。本所以債權回收及企業法務為主要業務,就在日本擁有交易對象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亦受理顧問契約及個別事件的委任。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晚間9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