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往來的交易對象忽然中止下單,經探詢後方知競爭同業或離職員工向其告以不實之事;或網際網路上出現關於自家公司的虛偽貼文,交易對象因而卻步。於日本設有子公司或交易對象的外國事業者,時有此類情形。惟自由競爭所容許的範圍與違法行為之間的界線並非自明。以下依日本法說明。
一、交易妨害的典型態樣
- 競爭同業或離職員工向交易對象告以「該公司即將倒閉」「該公司的產品侵害專利權」等不實之事,致使既有交易遭到中止。
- 於契約締結的最終階段介入,以不實的說明妨礙契約的成立。
- 向交易對象寄發並無權利依據的警告書,使其因顧慮遭捲入紛爭而卻步。
- 於網際網路的留言板、社群媒體或評論網站刊載虛偽的資訊,致生商譽受損。
其共通之處在於,直接受害者為自家公司,而改變態度的卻是交易對象。是故證據多存在於自家公司以外之處,此即處理上的難點。
二、法律上的定位
其一為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依法應受保護的利益者,依日本民法第709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妨害既存的交易關係,或妨害契約締結的正當期待,均得構成侵權行為。
其二為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所定的營業誹謗行為。告知或流布足以損害具競爭關係之他人營業上信用的虛偽事實者,構成不正競爭。被害人得依同法第3條請求停止侵害,依同法第4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同法第14條請求法院命為回復營業上信用的必要處分。
其三為刑事上的問題。散布虛偽的傳聞或使用詐術,而毀損他人的信用或妨害其業務者,依日本刑法第233條成立信用毀損罪或業務妨害罪;以威力妨害業務者,則依同法第234條成立威力業務妨害罪。法定刑均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惟刑事程序的目的在於處罰,損害的填補仍須另行提起民事程序。
三、與自由競爭所容許的範圍之區別
並非一切致使交易中止的行為均屬違法。指摘真實的事實,原則上不成立營業誹謗行為,蓋該行為的要件在於「虛偽的事實」。專利權人或商標權人就其權利範圍向他人的交易對象寄發警告書,作為正當的權利行使,原則上亦不違法。
然而,明知自身並無權利,或未經任何調查即斷定他人侵害權利,並將此意旨向其交易對象廣為告知者,即已逾越正當權利行使的範圍,得構成營業誹謗行為或侵權行為。日本的裁判實務綜合考量警告的內容、寄發的對象與範圍、事前調查的程度及行為的目的,據以判斷之。
四、證據的確保
本類事件的成敗,泰半取決於能否證明「對方向交易對象究竟說了什麼」。
- 向交易對象查詢原委,並取得陳述書。此為最直接的證據,惟涉及交易關係,其時機與方式應審慎斟酌。
- 保存警告書、通知書、傳真及電子郵件的原本。電子郵件宜連同標頭資訊一併保存。
- 網路上的貼文,應記錄網址與日期時間,並以得以證明其顯示內容的形式保存。貼文隨時可能遭到刪除,故宜於發現之初立即為之。
- 訂單量與營業額的變動及各交易對象的交易紀錄,宜按時間序列整理。
就匿名的網路貼文,日本另設有發文者資訊揭露請求的制度,得向網站經營者及電信事業者請求揭露發文者的資訊。惟通訊紀錄的保存期間有限,時間上頗為急迫。
五、得採取的手段
- 停止侵害請求——請求禁止告知或流布虛偽的事實,並請求刪除網路上的貼文。
- 損害賠償請求——依日本民法第709條的侵權行為,或依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4條請求。
- 信用回復處分之請求——依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4條或日本民法第723條,請求法院命為道歉啟事或對交易對象發出更正通知等處分。
- 假處分——虛偽的資訊持續散布而損害不斷擴大時,得於本案訴訟之前依日本民事保全法聲請假處分,命其停止告知或刪除貼文。須釋明被保全權利及保全之必要性,並提存擔保金。
- 向交易對象提出說明——較諸對加害人的法律程序,逕向交易對象提出客觀資料以澄清事實,有時更能直接遏止損害的擴大。
六、損害額的舉證與交易關係的維持
本類事件最為困難者,在於損害額的舉證。交易對象中止交易未必全然肇因於對方的行為,因果關係常成爭點。所失利益的算定,通常自妨害行為前後的營業額變動、該交易對象過去數年的交易實績、同一期間其他交易對象的動向等綜合推計。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8條明定,損害的發生已獲認定,而依其性質極難證明其數額時,法院得認定相當的損害額。
另須留意者,交易對象並非加害人。將其捲入訴訟而令其出庭作證,有時反使原欲維持的交易關係更形惡化。究應優先請求停止侵害與刪除以止住損害,抑或以損害賠償徹底追究,宜就個案權衡其得失後決定。
七、結語
交易妨害的事件,證據隨時日而散失,交易對象的記憶亦逐漸模糊。察覺異常之時,宜先確保記錄,再行判斷可採取的手段。本所受理於日本設有子公司或交易對象的外國企業的委任;由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亦同樣受理。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晚間9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