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支付債權時,採取何種債權回收方法較為有效?本文由日本律師依日本法說明債權、應收帳款、積欠租金等的回收流程。
一、以通知書、警告書及存證信函進行催告
通常先以電話或面談方式向對方催告,並寄發存證信函(日本稱為「內容證明郵件」,係由郵局證明信函內容與寄送日期的制度)請求付款。
由律師具名請求,對方因而付款的情形並不少見。將請求委由律師處理,亦可減輕時間上與精神上的負擔。
惟即使由律師請求仍未獲付款時,則須採取法律程序。
二、假扣押等保全處分
對方有財產時,宜先聲請假扣押等保全處分,確保得以受償的財產後,再提起訴訟。
通常對不動產聲請假扣押。惟該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而無擔保餘力時,即無法確保得以受償的財產。
此外,亦可對存款聲請假扣押。對可能開設存款帳戶的郵局、銀行等數十處同時聲請假扣押的情形亦有之。對方為法人時,其存款或應收帳款遭假扣押,將對營業造成影響,因此在此階段對方讓步而付款的情形亦不在少數。
聲請假扣押等保全處分時,因其具有使對方無法移轉財產等極強的效力,法院通常要求以聲請金額的20%至30%作為擔保金,向法務局辦理提存。
又,全部程序終結後,得向法院辦理擔保金取回程序,取回該擔保金。
三、以審判及訴訟程序回收債權
已為通知書、警告書、存證信函或假扣押等保全處分,仍未獲付款時,則進行審判及訴訟程序。
對方到庭且得以協商時,則成立和解而受償。
反之,對方不到庭或拒絕和解時,則由法院作成判決。
判決作成後,對方可能因而付款,亦可能對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確定時固不待言,判決附有假執行宣告者,縱經提起上訴,亦得對對方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四、以強制執行回收債權
已有判決而對方仍不任意給付,或積欠租金而對方不任意遷離時,即須實施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首須調查對方的財產,特定執行的標的。
強制執行須向法院聲請。惟對方財產甚少時,例如扣押存款而金額微薄者,有費用超過回收額的風險,故須從成本效益的觀點審慎判斷。
五、結語
債權回收、應收帳款回收、未收款回收及積欠租金回收的程序,應綜合考量採取何種手段、該手段將產生何種利益與何種不利益,再行決定。
本所以貸款債權、股份轉讓價金、投資資金及損害賠償金的回收為中心,處理日本國內的債權回收事件。對日本國內的相對人有債權而未獲清償者,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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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