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債權)扣押的方法與利弊|日本律師說明日本的債權執行

對日本國內的交易對象取得勝訴判決,對方卻依然不付款。此時最具實效的手段,往往不是拍賣不動產,而是扣押債務人對其自身客戶所享有的應收帳款。日本民事執行法將此稱為債權執行。以下依日本法說明其對象、程序流程、利弊得失,以及與假扣押的差異。

一、扣押的對象與其特定

所扣押者並非債務人手中的現金,而是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金錢債權。該第三人在程序上稱為第三債務人。以應收帳款為例,債權人所扣押者,即債務人對其銷貨客戶的貨款債權,其後由債權人直接向該客戶收取。

聲請時必須自行特定第三債務人的名稱與債權的內容,法院不會代為調查。得資利用的線索有:過往入帳記錄所顯示的匯款人、交易基本契約書及訂單上所載的往來對象、公司網站所揭示的主要客戶。日本律師並得依日本律師法第23條之2辦理律師公會查詢。此外尚有財產開示程序(由法院命債務人到場陳述其財產)及向第三人取得財產資訊之程序,惟後者的對象限於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及薪資等,應收帳款的往來對象並不在其列,此點宜先留意。

二、程序的流程

  • 取得執行名義——判決、和解筆錄、支付命令、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陳述的公證書等。
  • 聲請債權扣押命令——向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裁判所聲請。聲請手續費為4,000日圓,另須預納郵資。
  • 發命令並送達——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即發扣押命令,先送達第三債務人,再送達債務人。命令送達第三債務人時起,該第三債務人即不得向債務人清償。
  • 收取——自扣押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日起經過1週後,債權人得逕向第三債務人收取。薪資等部分受限制的債權則為4週。
  • 命第三債務人陳述之催告——聲請時一併請求者,法院書記官將催告第三債務人於送達後2週內陳述債權之有無、金額及有無異議。此為判斷是否落空的關鍵資訊。

三、優點

其一,較不動產拍賣迅速。不動產的強制拍賣自聲請至分配通常需時1年上下,債權執行則於命令送達債務人1週後即得收取,順利者數週內即有現實的入帳。

其二,費用低廉。聲請手續費4,000日圓,連同郵資合計多在1萬日圓以內;不動產拍賣則須預納數十萬日圓的程序費用。

其三,具有事實上的壓力。扣押命令送達債務人的客戶時,債務人的資金週轉與信用立即受影響,故實務上常因此促成一次清償或分期和解。

四、缺點

其一,有落空之虞。與該客戶的交易若已終了,或該期間並無出貨,扣押即無所得,而已支出的費用亦不獲返還。

其二,毀損債務人的信用。客戶得知其往來對象遭受強制執行者,多會中止交易,債務人的事業繼續因而困難,反使全體債權人的回收惡化。因此對於仍有繼續交易的債務人,宜先權衡協商的餘地。

其三,第三債務人爭執時須提起收取訴訟。第三債務人主張債權不存在、已抵銷或已讓與他人者,債權人須另行提起收取訴訟,程序將趨於長期。

五、禁止扣押之債權

薪資、獎金及退職金等,原則上其應受給付額的4分之3不得扣押(該4分之3超過政令所定金額者,以該政令所定金額為限)。請求權係扶養費用者,得扣押的範圍放寬為2分之1。法院並得依聲請變更禁止扣押的範圍。企業間的應收帳款本身並非禁止扣押之債權,惟該債權若已設定讓與擔保或已辦理債權讓與,實際得回收者可能所剩無幾。

六、與假扣押的差異

假扣押係於取得執行名義之前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處分,債權人不得逕為收取,且須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擔保金。相對地,本文所述的扣押以執行名義為前提,得現實地收取。交易對象已瀕臨停業而無暇等候判決者,宜先假扣押其應收帳款,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移行為本執行。

結語

應收帳款的扣押,成敗取決於是否選對第三債務人與是否掌握時機。交易一旦終了,同一債權即不復存在。故宜於資力尚未惡化之時,同步進行執行名義的取得與往來對象的調查。身處日本境外者,亦得以電子郵件及線上會議推進委任、調查與聲請。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翌日0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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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護士土屋勝裕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ペンシルバ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留学、上海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執務などを経て事務所設立。400件程度のM&Aに関与。米国トランプ大統領の娘イヴァンカさんと同級生。現在、M&A業務・M&A法務・M&A裁判・事業承継トラブル・少数株主トラブル・株主間会社紛争・取締役強制退任・役員退職慰労金トラブル・事業再生・企業再建に主として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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