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對象藉故挑剔而拒不付款時的因應|日本律師說明舉證責任的分配與反駁的方法

已依約交貨或完成工程,開立請款單後,對方卻突然稱「品質有瑕疵」「數量不足」「當初口頭說好要減價」「我方另有債權得以抵銷」「款項業已付清」,藉故拖延而不付款——與日本企業往來的外國事業者,時有此類遭遇。此等說詞當中確有其事者固然有之,惟以拖延付款為目的者亦不在少數。以下依日本法說明各項說詞的舉證責任歸屬、反駁的組成方式,以及交涉陷入僵局時的處置。

一、首應確認「應由何方舉證」

日本民事訴訟的勝敗,多取決於舉證責任的分配。請求貨款或承攬報酬者,債權人須主張並證明兩項事實:契約業已成立,以及自身債務業已履行(貨物之交付、工作之完成)。請求原因至此即為完足。對方其後所提出的下列事由,均屬抗辯,其主張及舉證責任在於對方。

  • 工作有瑕疵、品質不符——契約不適合的事實,由對方負舉證責任。
  • 數量不足——數量短少之事實由對方負舉證責任。惟債權人宜先以送貨單、驗收單證明交付的事實。
  • 口頭曾約定減價——價金變更的合意,由主張其存在的對方負舉證責任。並無書面而僅有口頭者,日本法院鮮少採信。
  • 另有債權得以抵銷——用以抵銷之債權的存在、金額及是否已屆清償期,均由對方負舉證責任。
  • 款項業已付清——清償的事實由對方負舉證責任,通常須提出匯款記錄或收據。

易言之,債權人只須立於「業已交付、尚未收款」的地位,其餘多屬對方應予證明之事項。此一分配關係,於交涉階段即宜以書面明確告知對方。

二、契約不適合責任的定位

日本民法於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原本的瑕疵擔保責任業已改稱為契約不適合責任。標的物於種類、品質或數量上不符合契約內容者,對方得請求補正、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惟此係對方應主動主張並證明之事項,債權人並無先行證明「毫無瑕疵」的義務。

又,契約不適合的主張設有期間限制。買賣中,買受人自知悉不適合時起1年內未為通知者,原則上不得再為主張。商人間的買賣則更為嚴格,依日本商法第526條,買受人受領後應即檢查並為通知,怠於通知者不得主張契約不適合(不能即時發現之不適合,亦以受領後6個月為限)。對方於交付後歷經數月始首度提出瑕疵者,此點往往成為最有力的反駁。

三、抵銷的抗辯應如何應對

抵銷須雙方互負同種目的之債務,且對方用以抵銷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日本民法第505條)。對方僅泛稱「貴方亦致我方受有損害」,而未特定其債權的發生原因、金額及時期者,尚不構成有效的抵銷。宜要求對方以書面具體說明其所主張債權的內容,並提出證據。實務上,多數情形因對方無從具體化,其說詞即不攻自破。

四、證據的整備

  • 送貨單、驗收單、完工確認書——證明交付及完成的事實。經對方簽名或蓋章者,證明力甚強。
  • 電子郵件及即時通訊的往來記錄——尤應保存自交付至首度提出異議之前的期間內,對方未為任何不滿表示的記錄。
  • 通話記錄及通話錄音——於日本,通話當事人一方自行錄音者,民事訴訟上通常得作為證據使用。
  • 一部清償的事實——對方就同一債權曾為部分付款者,構成債務之承認,其後再主張「本無支付義務」或「業已付清」,即難以自圓其說。
  • 報價單、訂購單、規格書——就數量及品質的約定內容,此等文件為判斷的基準。

五、何時轉為訴訟,及假扣押的運用

交涉宜預設期限。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轉向訴訟的判斷基準。

  • 對方的說詞前後不一,或每經一次交涉即更換理由。
  • 雖經要求,仍不提出足以支持其主張的具體資料。
  • 僅反覆表示「尚在研議」,逾2至3個月而無實質進展。
  • 消滅時效即將屆至(原則為自知悉得行使權利時起5年)。
  • 對方的資力有惡化之虞。

對方的說詞顯屬拖延,且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者,宜於起訴前聲請假扣押,凍結其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或不動產。須釋明被保全權利及保全之必要性,並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實務上多為請求金額的1成至3成程度)。假扣押一經執行,對方的資金運用即受壓迫,原本藉故拖延者往往於此時轉為認真協商,故假扣押亦具有促成解決的作用。

六、結語

出於惡意的說詞,通常經不起「請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據」的一句要求。惟拖延對債權人不利,對方的財產隨時日而減少,時效亦逐日進行。縱使身處日本境外,亦得以電子郵件及線上會議推進自初次催告至假扣押、強制執行的各項程序。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翌日0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お問い合わせ

この記事に関連するお問い合わせは、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にいつにてもお問い合わせください。ご不明な点等ございましたら、いつにてもお問い合わせいただけましたら幸いです。







    ※ いずれか一つをお選びください。「〜1000万」は500万円以上1000万円未満を指します。




    入力内容をご確認の上、
    送信ボタンを押してください

    無料診断フォーム

    こちらのフォームから、請求可能性や解決可能性に関する無料診断が可能です(ベータ版)。いくつかの質問に回答することによりご自身のご状況が分かります。ご活用ください。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メールマガジン

    M&Aの最新情報や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セミナー情報が届きます。
    メールアドレスを入力してお申込みください。

    セミナー情報と書籍・電子書籍の謹呈

    ABOUT US
    弁護士土屋勝裕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ペンシルバ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留学、上海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執務などを経て事務所設立。400件程度のM&Aに関与。米国トランプ大統領の娘イヴァンカさんと同級生。現在、M&A業務・M&A法務・M&A裁判・事業承継トラブル・少数株主トラブル・株主間会社紛争・取締役強制退任・役員退職慰労金トラブル・事業再生・企業再建に主として対応
    お問い合わせ 03-6435-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