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製作契約書,所以無法請求」——此種認知未必正確。日本的民事訴訟並非以有無一紙書面而定勝負,而係由多項間接事實的累積形成心證。
一、得作為立證手段的資料
- 銀行帳戶的匯款紀錄(顯示金錢交付的事實、金額及時期)
- 會計帳簿、總分類帳的記載
- 報價單、訂購單、送貨單、請款單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的往來紀錄
- 會議紀錄、備忘錄
- 一部清償的事實(構成債務的承認)
- 第三人的陳述書
二、僅有匯款紀錄尚有不足
僅有匯款的事實,尚無法證明該金錢的交付係基於借貸。對方可能主張係贈與、出資或既存債務的清償。因此,除匯款紀錄外,宜併同準備顯示返還約定的資料,或顯示會計上處理方式的資料。
三、律師得利用的調查方法
依日本律師法第23條之2,律師得透過所屬律師公會,向公私機關查詢必要事項。得取得的資訊因對象機關而異,惟就特定對方的所在、營業狀況及部分財產資訊,此一制度時有助益。
四、結語
手邊沒有資料的階段,亦得諮詢。何種資料具有意義、應向何處蒐集,將於諮詢時具體說明。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晚間9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