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侵占公司款項時的應對|日本律師說明證據保全、民事求償、刑事告訴與勞務處理

核對時發現存款餘額與帳簿不符;交易對象來電表示款項早已匯出;內部檢舉指出某位員工的異常。在日本設有據點的外國企業,時有此類情形。最常見亦最難挽回的失誤,是在證據尚未確保之前即向本人求證。以下依日本法,說明被害企業一方的合法對應。

一、發覺的端緒與最初的處置

端緒多為帳簿與存款餘額的不一致、交易對象就款項所為的照會、內部檢舉,或內部稽核與會計師的指摘。無論何者,均應在向本人詢問之前先行確保資料與電磁紀錄。本人一旦知悉調查,帳冊、傳票、電子郵件與系統紀錄即有遭刪除或竄改之虞。應優先保全者為會計帳簿與傳票、存摺及網路銀行的交易明細、請款單與收據、簽核文件、電子郵件、系統的存取紀錄,以及公司配發電腦的硬碟複製。詢問宜自周邊的相關人員(同部門的同事、直屬主管,必要時及於交易對象)開始,本人置於最後。

惟調查有其法律上的界限。公司配發的電腦與公司電子郵件,於工作規則有明示依據且調查具必要性與相當性時,通常得為調查;但本人的私人手機、私人帳號與置物櫃內的私人物品,未經同意逕行搜查,可能構成隱私的侵害。日本最高法院就所持品檢查,要求合理的理由、一般上妥當的方法與程度、以制度方式劃一的實施,以及工作規則等的明示依據。

二、事實關係的確定

應確定者為期間、金額、手法的類型,以及有無共犯(含外部交易對象的參與);手法僅需查明至足以特定損害與請求原因的程度。宜製作按日期排列並逐筆附記憑證編號的一覽表,此即民事請求與刑事告訴共通的基礎資料。向本人詢問時應作成聽取紀錄並請其簽名;本人承認者,宜取得記載期間與金額的確認書及還款計畫書。惟以脅迫或長時間拘束取得的書面,日後效力可能遭否定,反使企業處於不利地位,故須在自願的狀態下進行。

三、民事上的回收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日本民法第703條、第704條)——惡意的受領人須附加利息返還。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日本民法第709條)——調查所需費用等,於因果關係的範圍內亦得請求。
  • 消滅時效——侵權行為為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3年、自行為時起20年;不當得利為自知悉得行使權利時起5年、自得行使權利時起10年。
  • 對身元保證人(人事保證人)的請求——依日本身元保證相關法律,未定期間者3年,定有期間者最長5年;法院並得斟酌雇主監督的疏失等一切情事減輕其責任,故全額獲償者不多。2020年4月1日以後締結的個人根保證契約,未定最高限額者無效。
  • 與退職金的抵銷——退職金屬工資,受日本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的拘束,不得片面抵銷;日本最高法院僅於客觀上足認存在基於勞工自由意思的同意時,始承認抵銷。工作規則定有懲戒解僱不發退職金者,亦須背信的程度達到抹消過往勤續之功,始為有效。
  • 假扣押——為防止財產散逸,得於起訴前就存款、不動產或車輛聲請假扣押;須釋明被保全權利與保全之必要性,並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擔保金。成敗取決於速度。

四、刑事上的對應與先後順序

日本刑法第253條的業務上侵占罪(業務上橫領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下拘禁刑(日本自2025年6月起將懲役與禁錮統合為拘禁刑)。此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告訴並非追訴的要件,惟被害企業是否告訴,對偵查機關是否著手仍具重大意義。

應注意者為順序。告訴後,本人可能因失去工作或遭身體拘束而喪失資力,致回收更形困難;另一方面,被害的填補與和解於量刑上受到重視,告訴反而可能促使本人及其親屬籌款返還。究應先確保還款的承諾與擔保而後告訴,或立即告訴,須就個案衡量。金額龐大、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本人全面否認者,通常宜及早告訴。

五、勞務上的對應

懲戒處分須以工作規則所定的懲戒事由與種類為依據,且該工作規則須已周知;處分並須與行為的態樣及情節相當,逾越者即屬懲戒權的濫用而無效(日本勞動契約法第15條)。程序上必須給予申辯的機會,縱事實明確,欠缺此一程序本身亦可能使處分無效。懲戒解僱另須具備客觀上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同法第16條);金額與期間、有無悔意、有無返還、對業務的影響均為判斷的因素。即時解僱者,須向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取得解僱預告的除外認定(日本勞動基準法第20條),未經認定者仍須給付30日的預告工資。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分。

六、再發的防止

  • 職務分掌——記帳與資金的保管、請款與收款,分由不同的人員擔任。
  • 承認的雙重化——一定金額以上的支出須經二人以上核准,網路銀行採雙人操作。
  • 定期的職務調動與連續休假的義務化——同一人長年單獨處理特定業務,正是舞弊最不易被發現的環境。
  • 核對的分離——存款餘額與帳簿的定期核對,由承辦人以外的人員實施。
  • 內部檢舉窗口——依日本公益檢舉人保護法,常時使用勞工超過300人的事業者負有整備內部公益檢舉應對體制的義務,且不得對檢舉人為不利益的待遇。

七、結語

此類事案的成敗,幾乎取決於最初的數日。企業的目的通常在於損害的回復,刑事處罰僅為手段之一,故民事、刑事與勞務三者的順序,宜通盤設計後再行推進。本所受理在日本設有據點的外國企業的委任,亦受理透過台灣、香港及澳門律師所為的諮詢。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晚間9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考慮具體諮詢的各位

關於本頁的主題,本所的辦理內容、處理流程以及費用的考量方式,整理在下列介紹頁面中。敬請一併參閱。

お問い合わせ

この記事に関連するお問い合わせは、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にいつにてもお問い合わせください。ご不明な点等ございましたら、いつにてもお問い合わせいただけましたら幸いです。







    ※ いずれか一つをお選びください。「〜1000万」は500万円以上1000万円未満を指します。多忙のため「〜500万」の場合はコールバックいたしません。ご依頼意思が強い場合のみお電話ください。




    入力内容をご確認の上、
    送信ボタンを押してください

    無料診断フォーム

    こちらのフォームから、請求可能性や解決可能性に関する無料診断が可能です(ベータ版)。いくつかの質問に回答することによりご自身のご状況が分かります。ご活用ください。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メールマガジン

    M&Aの最新情報や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セミナー情報が届きます。
    メールアドレスを入力してお申込みください。

    セミナー情報と書籍・電子書籍の謹呈

    ABOUT US
    弁護士土屋勝裕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ペンシルバ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留学、上海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執務などを経て事務所設立。400件程度のM&Aに関与。米国トランプ大統領の娘イヴァンカさんと同級生。現在、M&A業務・M&A法務・M&A裁判・事業承継トラブル・少数株主トラブル・株主間会社紛争・取締役強制退任・役員退職慰労金トラブル・事業再生・企業再建に主として対応
    お問い合わせ 03-6435-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