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履行給付時,得採取的手段並非只有起訴。日本法備有自任意協商至強制執行的多種程序,各有其所需期間、費用水準、對相對人所生的壓力,以及適合運用的場面。選擇失當者,時間與費用俱失,而對方的財產仍持續流失。以下依日本法,就主要方法逐一比較。
一、任意協商與催告
電話、面談及催款函所費最低,僅有人力與郵資,短則數日、長則數週即見分曉。對方尚有支付意願、且就金額並無重大爭執者,此為最有效率的方法,惟毫無強制力可言。
更進一步者為存證信函(日本之內容證明郵件)。此係由日本郵局證明文書內容與投遞日期的制度,費用約數千日圓。對方所受的心理壓力顯著提高,且依日本民法,催告有使消滅時效不完成6個月的效力。適合於採取法律程序前的最後催告,並得作為日後的證據。
二、由法院進行的簡易程序
民事調解係於簡易裁判所由調解委員居間協調。手續費約為訴訟的半額,通常2至4個月終結。調解成立者,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逕為執行名義。惟對方不到場或不同意者,程序即行終結。適合於對方尚有協商意願、或宜以分期清償收場之情形。
支付命令(日本之支付督促)係向簡易裁判所書記官聲請,不經言詞辯論亦不指定期日即發命令。手續費為通常訴訟的半額,順利者2至3個月即取得執行名義。惟須向對方住所地的簡易裁判所聲請,且對方於2週內提出異議者,即移行為通常訴訟。適合於金額明確、預期不生爭執者。
少額訴訟係就60萬日圓以下的金錢請求,原則於1次期日終結審理並為判決,判決並附假執行宣告。同一簡易裁判所每年以10次為限,且對方得請求移行通常訴訟。適合於金額不大、證據齊備、爭點單純者。
三、以判決確定權利的程序
通常訴訟並無金額上限。手續費依訴訟標的價額遞增(請求100萬日圓者為1萬日圓,1000萬日圓者為5萬日圓)。第一審通常需6個月至1年餘,爭執激烈者更久。對方多須委任律師應訴,故所受壓力最大,實務上亦常於程序進行中成立訴訟上和解。適合於爭點繁多、金額較大,或對方全面爭執者。
票據訴訟(日本之手形小切手訴訟)則以本票、匯票及支票的付款請求為限。證據方法原則上限於書證,多於1次期日即為判決,且必附假執行宣告,回收極為迅速。被告得聲明異議而移行通常訴訟。惟日本國內票據的使用已逐年減少,適用的餘地隨之縮小。
四、確保財產與實現權利
保全處分之中,最常用者為假扣押,得於起訴前後凍結對方的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或不動產。須釋明被保全權利與保全之必要性,並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實務上多為請求金額的1成至3成。自聲請至發命令,通常為1至3週。因不預先通知對方,突襲的效果甚強,存款遭凍結者往往轉而協商。適合於有隱匿財產之虞,或對方資力正在惡化者。
強制執行則須先取得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得就銀行存款、應收帳款、不動產及動產實施扣押。其中以債權執行最為迅速,扣押命令送達債務人1週後,即得逕向銀行收取。手續費本身低廉,惟不動產執行須預納數十萬日圓的費用,且拍賣曠日費時。
五、財產所在不明時
財產開示程序係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場陳述其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為虛偽陳述者,得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另有向第三人取得財產資訊之程序,得自金融機構取得存款資訊,自登記所取得不動產資訊。二者均以持有執行名義為前提,故須先完成前述程序之一。
六、結語——如何選擇
金額的大小、爭執的程度、對方的資力與誠意,決定應採的手段。金額小而無爭執者,宜用支付命令或少額訴訟;對方有意協商者,宜用民事調解;財產有流失之虞者,先假扣押而後訴訟;爭點繁多者,唯有循通常訴訟。無論採何手段,遲延所減損者,終究是對方尚存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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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