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日本企業間的糾紛未能以協商解決,終須於日本的法院起訴——此時外國事業者最想知道的,通常是程序究竟如何進行、須耗費多久、以及要花多少錢。日本的民事訴訟有其固有的節奏,係以書狀的往來為中心,穿插為時不長的期日,與台灣、香港的法庭實務並不相同。以下依日本法說明第一審的流程、所需期間與費用的大致情形,以及當事人位於日本境外時特有的問題。
一、起訴——訴狀、管轄與申請手續費
訴訟自向法院提出訴狀而開始。訴狀應記載當事人、請求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並附具契約書、請款單等主要書證的影本。管轄法院原則上為被告住所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金錢債務以持往給付為原則,故亦有得於債權人所在地起訴的情形,契約中訂有合意管轄條款者,從其約定。訴訟標的價額在140萬日圓以下者由簡易裁判所管轄,逾此金額者由地方裁判所管轄。起訴時應以印紙繳納申請手續費,並預納供送達使用的郵票。
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爭點整理與書證的往來
訴狀送達被告後,法院通常於起訴後1個月至1個半月左右指定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則應於期日前提出答辯狀。被告全面爭執者,其後大致每隔1個月至1個半月續行期日,兩造交換準備書狀並提出書證,逐次縮小爭執的範圍。日本的民事訴訟並非每次期日均進行冗長的口頭辯論,實質的攻防多在書狀之中。爭點漸趨明確後,事件多移付爭點整理程序(準備程序),於此確認兩造不爭執的事實與真正的爭執所在,並確定應予調查的證據。
三、證據調查與試行和解
爭點整理終結後,就仍有爭執的事實進行證據調查,其核心為證人訊問及當事人訊問。實務上先提出記載陳述內容的陳述書,於期日僅就必要事項,先由聲請之一造訊問,繼由對造反詰問,於一日之內訊問數名證人者亦屬常見。法院於程序的任何階段均得試行和解,尤以爭點整理終結之時及證人訊問結束之後最為常見。和解成立者,其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日本的民事事件以和解終結者為數甚多,此非示弱,而係迴避上訴風險並提早取得清償的合理選擇。
四、判決與上訴
未能成立和解者,法院終結言詞辯論並指定判決宣示期日,通常於終結後1個月至2個月左右宣示。認容金錢請求的判決多附有假執行宣告,於判決確定之前亦得聲請強制執行。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週內提起上訴(第二審)。第二審由高等裁判所審理,多於1次至2次期日終結,並常於此階段再度試行和解。對第二審判決尚有上訴(第三審)之途,惟其事由受有限制,並非全面的重新審理。
五、所需期間與費用的大致情形
所需期間因事件而有極大差異,以下僅為大致的參考,並非任何預測或保證。被告不爭執或不到庭者,有於數個月內終結的情形;有實質爭執並經爭點整理者,第一審通常需時1年前後;須訊問多名證人或實施鑑定者,則可能更長。此外尚須另計上訴審的期間。
費用方面,申請手續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100萬日圓者約1萬日圓,1000萬日圓者約5萬日圓。另須預納數千日圓的郵票,證人到庭者尚須負擔其旅費及日費。應予留意者為,日本法上律師費用原則上不由敗訴一方負擔,兩造各自負擔自己委任律師的報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實務上得將認容金額一成左右的金額列為損害之一部而請求,屬例外)。判決所諭知的訴訟費用負擔,係指手續費與郵票等法定費用。
六、當事人在外國時的特有事項與程序的線上化
被告在外國者,訴狀之送達須經外交途徑或依海牙送達公約辦理,實務上往往耗費數個月,此為涉外事件延宕的最大原因。以外國語作成的證據,應附具日文譯文。原告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得依被告之聲請命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未依命提供者其訴將被駁回,故自始即宜將此列入資金的考量。又日本的判決欲於外國執行,或外國的判決欲於日本執行,均須另經受理國就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所定的程序,因此應於何地起訴,宜自最終執行的可能性反推而定。
程序的線上化則持續推進。爭點整理的期日早已廣泛利用網路會議,202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之後,書狀的電子提出與期日的線上進行亦分階段擴大。身在國外的當事人不必為每一次期日前往日本的情形已日益增加,惟證人訊問等仍以到庭為原則。
七、結語
日本的民事訴訟並不迅速,卻具有高度的可預測性:何時應提出何種書狀、何時進入證據調查、何時可望獲致和解,大致均可預估。及早掌握流程並先行確認對方的責任財產,方能避免縱使勝訴亦無從回收的結局。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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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