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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及離職者的競業行為|日本律師說明競業禁止義務、營業秘密與得採取的手段

公開 2020年12月3日更新 2026年11月1日

核心幹部於離職後隨即進入同業任職,原本往來的客戶接連轉單;或是離職者自行設立公司,以近乎相同的產品與更低的價格向舊有客戶推銷——於日本設有子公司或營業據點的外國企業,時而遭遇此類情形。此際得否要求其停止,又得否請求損害賠償,須就在職期間與離職之後分別判斷。以下依日本法說明。

一、在職期間與離職之後,規範並不相同

在職期間的從業人員,基於勞動契約所生的誠實義務,縱無特別約定亦負有不得為競業行為的義務。日本勞動契約法第3條第4項明定勞資雙方應依信義誠實原則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在職期間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奪取雇主的交易機會者,即屬違反此項義務。

反之,離職之後,因日本國憲法第22條第1項保障職業選擇的自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得自由從事競業。此點常為企業所誤解。工作規則中僅載有一句「離職後不得從事競業」,而未具備下述要件者,未必即生效力。

二、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於何種情形始被認為有效

日本的裁判例係就下列要素綜合判斷該約定是否逾越必要的限度。

  • 應受保護的企業利益之有無——僅屬一般性的業務知識或人脈者,難認為應受保護的利益;具體的營業秘密,或投注成本所建立的客戶關係,則較易受到肯認。
  • 該從業人員的地位——以得以接觸秘密資訊的職位為必要。一律及於全體從業人員的約定,評價較為嚴格。
  • 地域的範圍——與企業實際營業的範圍無關而及於全國或全球者,易被認為過廣。
  • 期間——一般而言,數月至1年程度較易受到肯認;期間愈長,所要求的正當性愈高。
  • 所禁止行為的範圍——限於特定業務或特定客戶者,較諸全面禁止至同業就職為妥當。
  • 代償措施之有無——有無支付相當的補償,於判斷上具有相當的分量。

範圍與期間過度廣泛的約定,依日本民法第90條,得因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全部或一部無效。

三、營業秘密的侵害

縱使競業禁止的約定不存在或不生效力,若離職者攜出並使用客戶名單、設計圖、製造方法等資訊,仍得依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主張權利。惟該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同法第2條第6項)。

  • 秘密管理性——以客觀上得以認識其為秘密的方式加以管理。
  • 有用性——對事業活動具有有用性。
  • 非公知性——尚未為公眾所知悉。

實務上最常成為爭點者,為秘密管理性。存取權限未加限制、未標示機密字樣、任何人皆得自由帶出的資訊,往往因欠缺此一要件而不受保護。平日的管理,於此直接左右結果。

四、得採取的手段

  • 停止侵害之請求——依有效的競業禁止約定,或依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3條,請求停止競業行為或停止使用營業秘密。
  • 損害賠償之請求——得依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日本民法第709條的侵權行為,或不正競爭防止法第4條而為請求。
  • 退職金的減額或不支付——工作規則設有相關規定者,並非當然全面有效。裁判例多限於背信的程度顯著的情形始予肯認,且較常認可減額而非全額不支付。
  • 假處分之聲請——依日本民事保全法聲請,於本案訴訟之前求取停止競業或停止使用資訊。惟因對相對人的生計影響重大,法院的審查甚為慎重,並須提存擔保金。

お手元の資料と経緯をお聞きし、進め方の順序をお示しします。

五、損害額的證明

此類事件最大的難處在於損害額的證明。客戶的流失未必全然出於該離職者的行為,因果關係每有爭執。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5條就侵害營業秘密的情形設有損害額的推定規定,得以減輕舉證的負擔。除此之外,離職前後營業額的變動、個別客戶的交易紀錄、該離職者與客戶接觸的往來紀錄等,均宜及早予以保全。

六、預防重於事後的追究

  • 工作規則與誓約書——於工作規則中設置競業禁止與保密的條款,並於任職時及離職時分別取得書面的誓約。範圍過廣者反而失其效力,故應就對象、期間與範圍作具體的限定。
  • 秘密資訊的管理體制——存取權限的分層、機密的標示、帶出的紀錄與限制。此非僅為資訊安全的考量,而係使該資訊該當於營業秘密的必要條件。
  • 離職時的手續——資料的返還與刪除的確認、業務的交接,以及就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的重新確認。

七、結語

離職者的競業,牽涉營業秘密、勞動法與契約法等數個領域,而事實關係於初期階段即已大致固定。察覺異狀之時,宜先確保紀錄與資料,再行判斷得採取的手段。本所受理於日本設有子公司或交易對象的外國企業之委任。本所僅受理日語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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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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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者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 代表弁護士 土屋勝裕(東京弁護士会所属 登録番号26775)

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に在籍した後、慶應義塾大学ビジネス・スクール及びペンシルベ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に留学し、ファイナンス理論並びにM&A及び不動産を専攻しました。不動産投資信託(J-REIT)の上場案件に関与し、2024年(令和6年)10月には最高裁判所において株式買取請求権に関する逆転判決を得ました。現在は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を務めています。

主として取り扱う分野 M&A、株式買取請求権、非上場株式の価格の決定、企業価値評価、事業承継、企業法務及び不動産に関す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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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書

非上場会社における少数株主対策の手法と実務
『非上場会社における少数株主対策の手法と実務』(日本法令)
中堅・中小企業のためのM&Aトラブル事例と実務対策
『中堅・中小企業のためのM&Aトラブル事例と実務対策』(清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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