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避不見面,寄出的存證信函遭退回;聽聞其已搬遷,卻不知現居何處;明知其仍在營業,卻不知往來銀行為何。債權回收之際,資訊的欠缺往往比法律上的爭點更令人束手。日本設有一項外國少見的調查制度,即依日本律師法第23條之2所為的律師公會查詢。以下依日本法說明其內容。
一、何謂律師公會查詢
律師就其所受任的事件,於有必要時,得經由所屬律師公會,向公務所或公私團體請求報告必要事項。此即律師公會查詢,其依據為日本律師法第23條之2。發文主體為律師公會,而非律師個人;律師僅得向其所屬公會提出申請。此係日本特有的制度,台灣、香港及澳門並無與之相同者。
另須留意者,本制度以律師「已受任具體事件」為前提。尚未委任律師的階段,或僅為調查他人而無事件存在者,均不得利用。
二、手續的流程
- 律師向所屬律師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事件的概要、擬查詢的事項,以及何以有查詢之必要。
- 律師公會就其必要性與相當性進行審查。認為事項過廣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較高者,得不予發送,或要求限縮查詢事項。
- 經審查通過者,以律師公會的名義發送至查詢對象。
- 查詢對象將回覆送交律師公會,再轉交申請的律師。
自提出申請至收到回覆,實務上多需數週至數月,並須繳納一定的手續費。急迫的案件宜於委任之初即一併規劃。
三、可能取得的資訊
- 法人的登記關係——代表人、本店所在地、沿革等(惟登記事項證明書任何人均得請求交付,通常無須動用查詢)。
- 不動產的關係——所有權的歸屬、擔保設定的狀況等。
- 對方的住所及居所——經由市區町村查明住民票、戶籍附票所載的事項。
- 電話的契約人——經由電信事業者查明特定門號的契約名義人。
- 一定交易的事實——契約有無、貨物交付、款項支付等,向交易相對人查詢。
- 任職的狀況——是否在職、在職期間等(薪資數額未必獲得回覆)。
四、制度的界限
第一,查詢對象是否負有回覆義務,日本的學說與實務上仍有爭論。實務上金融機構、電信事業者、醫療機構等,時以顧客資訊的保護為由拒絕回覆,或僅為部分回覆。故不宜將本制度視為必然可取得資訊的手段。
第二,本制度須與個人資料的保護及業務上的保密義務相互調整。查詢事項過廣、必要性薄弱者,於律師公會的審查階段即不予發送。
第三,本制度並非犯罪偵查的手段。其係為民事事件的適正處理而設,不得用以代替刑事偵查,亦不得用於探知他人行蹤等與事件無關的目的。
五、於強制執行的財產調查中的定位
取得執行名義後仍不知債務人財產所在者,日本法另設有財產開示程序及向第三人取得財產資訊之程序。此二者以執行名義為前提,由法院介入,得向銀行、登記機關、市區町村等取得資訊,實效性較高。
相對地,律師公會查詢於起訴前的階段即得利用,機動性較高,惟無強制力。實務上多先以律師公會查詢掌握概況——例如對方的現居所、往來銀行、營業實態——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以向第三人取得財產資訊之程序確定存款的所在,而後實施扣押。二者係先後銜接的關係,而非擇一的關係。
六、結語
調查的成敗,往往在委任之初即已決定。對方的資力隨時日而惡化,消滅時效亦逐日進行。縱使身處日本境外,亦得以電子郵件及線上會議完成委任,並由日本律師著手辦理律師公會查詢及其後的保全與執行。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翌日0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