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欲以帳戶支付貨款,卻發覺存款已無從動用」——在日本,債務人往往是到此一刻,才知悉自己的財產已遭假扣押。假扣押的審理不使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於發令之前不會給予任何預告,故債務人多係因收受決定書、或因往來銀行、交易對象的告知而始行察覺。以下依日本法說明遭受假扣押時的對抗手段。
一、首先取得決定書與聲請書,確認被保全權利
對抗手段的選擇,取決於對方所主張者係何種債權。應先向發令的裁判所聲請閱覽及抄錄卷宗,取得假扣押命令的決定書、聲請書及釋明所用的證據,確認被保全權利的內容與金額、擔保金的數額,以及決定書所載的假扣押解放金金額。在此一確認完成之前,貿然與債權人接觸或為部分清償,可能構成債務之承認而使時效中斷,宜審慎為之。
二、保全異議——向發令的裁判所聲明不服
保全異議係向作成假扣押命令的裁判所聲明不服的程序,並無聲請期間的限制。於此程序中,債務人得爭執被保全權利之不存在或範圍過大(例如債務業已清償、金額計算有誤、對方給付有瑕疵而得主張抵銷或同時履行),亦得爭執保全之必要性之欠缺(例如債務人資力充足,並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裁判所於兩造到場的期日聽取雙方陳述後,為認可、變更或撤銷假扣押命令的決定。惟聲請保全異議本身並無停止執行的效力,凍結狀態於裁判作成前原則上持續。
三、保全撤銷與起訴命令
保全撤銷係基於下列事由請求撤銷假扣押命令的程序,與保全異議得併行考量。
- 因本案訴訟未經提起而撤銷——債務人得聲請裁判所對債權人發出起訴命令。裁判所將命債權人於所定期間(法律上為2週以上,實務上多為1個月左右)內提起本案訴訟並提出證明文書。債權人逾期未提起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命令。對於僅以假扣押施壓而無意進行訴訟的債權人,此為最具實效的手段。
- 因情事變更而撤銷——被保全權利業已因清償、抵銷或時效而消滅,或保全之必要性業已喪失者,得聲請撤銷。本案訴訟中債權人敗訴的第一審判決,亦得作為情事變更的事由。
- 因特別情事而撤銷——假扣押的執行使債務人蒙受通常所無的重大損害等特別情事存在者,債務人於提供擔保後得聲請撤銷。
對於保全異議或保全撤銷的裁判仍有不服者,得自送達之日起2週的不變期間內,向上級裁判所提起保全抗告。
四、提存假扣押解放金以求執行的撤銷
假扣押命令必定載明假扣押解放金的金額。債務人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該金額後,得聲請撤銷假扣押的執行。此舉並非否定假扣押命令本身,而係以提存金取代原標的物,使遭凍結的存款或不動產回復自由使用。對於因存款凍結而無從支付薪資或貨款的事業者而言,此為最為迅速的解決方法。惟其前提在於須備有相當於解放金的現金,故宜與保全異議、保全撤銷併行衡量。
五、不當假扣押的損害賠償與事業上的影響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須向法務局提存擔保金,該擔保金即係為擔保債務人因不當假扣押所生的損害。假扣押嗣後經撤銷,或本案訴訟中債權人敗訴確定者,債務人得依日本民法第709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就該擔保金受償。惟損害的發生及其數額,仍須由債務人舉證。
又,銀行存款遭假扣押,依銀行交易約定往往構成喪失期限利益的事由,可能招致新融資的停止或既有借款的一次清償請求。對交易對象的應收帳款遭假扣押者,其信用上的影響尤為重大。故不宜靜待事態自然平息。
六、結語
假扣押雖屬暫時的處分,其對事業所生的影響則屬現實。保全異議、保全撤銷、起訴命令的聲請與解放金的提存,何者為宜,端視被保全權利的強弱、手頭資金及與債權人交涉的餘地而定。程序進行迅速,宜於收受決定書後立即委任律師。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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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