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挪用公司資金、離職員工攜出營業秘密後另立門戶、交易對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技術資料——法人並非僅因契約遭違反而受損。此類情形無須以契約關係為前提,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惟侵權行為的請求有其特有的要件與時效,且真正的難處往往不在勝訴,而在勝訴之後如何實際收到錢。以下依日本法說明其全貌。
一、侵權行為的四項要件
日本民法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者,就其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實務上須主張並舉證下列四項:其一,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其二,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受侵害;其三,損害現實發生;其四,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與債務不履行不同,此處的舉證責任原則上全部由被害人負擔,故證據的蒐集自始即屬勝敗所繫。
二、法人受害的典型類型
- 董事或監察人的任務懈怠——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或忠實義務而致公司受損者,依日本公司法第423條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該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得併行主張。
- 員工的不正行為——挪用、虛偽請款、與外部串通的回扣等。行為人本人固負責任,若加害人係他公司的受僱人,並得依日本民法第715條向其僱用人追究使用人責任。
- 交易對象不正取得資訊——以不正手段取得或使用營業秘密者,除侵權行為外,並得依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請求損害賠償及禁止使用,該法就損害額另設有推定的規定,於舉證上較為有利。
- 與聲明及保證違反的關係——於股份轉讓等交易,賣方隱匿不利事實者,除依契約的聲明與保證條款請求補償外,亦得另行主張侵權行為。兩者的時效與得請求的範圍互異,實務上多併行主張,以免因契約上的期間限制而全盤落空。
三、損害的舉證
侵權行為訴訟的重心在於金額。所失利益須以過去的營業實績、既有的訂單、同業的利潤率等客觀資料推計,僅憑主觀的期待不足以獲得認容。為究明加害行為所支出的數位鑑識費用、會計調查費用,於相當的範圍內得列為損害。法人的信用受毀損者,依日本的判例,法人亦得請求無形損害的賠償。
損害的性質上其金額的舉證極為困難者,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容許法院依言詞辯論的全部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定相當的損害額。此外,於侵權行為,律師費用的一部得於相當因果關係的範圍內列為損害而獲認容,此點與債務不履行的處理有別。遲延損害金亦自侵權行為時起算,無須另為催告。
四、過失相抵、損益相抵與消滅時效
被害人就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者,法院得斟酌而減少賠償金額(過失相抵)。內部控制的欠缺、察覺異狀後的長期放置,均可能被評價為被害人一方的過失。又因同一原因而現實取得的利益,例如保險金或已回收的部分,應自損害額中扣除(損益相抵)。
消滅時效尤應留意。自被害人知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3年不行使者,時效消滅;因侵害人的生命或身體的侵權行為,該期間為5年。另自侵權行為時起經過20年者,亦不得再行請求。內部不正行為多於數年後始被發覺,故確定「知悉之時」為何時,往往成為爭點。時效即將屆至者,宜先以存證信函(日本之內容證明郵件)催告以取得6個月的時效不完成,並於其間提起訴訟。
五、取得判決與取得金錢,係屬兩事
本文最應強調者為此點。日本的法院不代債權人尋找財產,亦不代為收取。判決僅賦予強制執行的資格,其自身並非金錢。加害人於察覺遭追究之時,多將存款移轉、將不動產設定擔保或移轉予親屬,故待判決確定時財產已然一空的情形,實務上並不罕見。
因此,於提起訴訟之前,應先調查對方的責任財產:商業登記事項證明書、不動產登記事項證明書、往來銀行及分行、營業處所、主要交易對象。日本律師並得依日本律師法第23條之2,透過所屬律師公會辦理律師公會查詢。查得財產者,應於起訴前聲請假扣押,凍結其銀行存款或不動產。假扣押須釋明被保全權利及保全之必要性,並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實務上多為請求金額的1成至3成程度。此項負擔並非輕微,然若不為之,勝訴判決有淪為一紙空文之虞。
六、判決後的手段與其界限
- 財產開示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得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場陳述其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為虛偽陳述者,得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向第三人取得財產資訊之程序——得自金融機構取得存款資訊,自登記所取得不動產資訊。就任職處所(薪資債權)的資訊,聲請人限於扶養費等請求權的債權人,以及因人的生命或身體受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債權人,故於人身損害的事案具有實益。
- 債權執行——扣押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或薪資債權。實務上最具實效者為存款之扣押,惟須特定金融機構及分行。
- 不動產執行——就對方所有的不動產聲請拍賣。先順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若已逾拍賣的預期價額,配當即無所得,故事前的登記調查不可或缺。
- 動產執行——由執行官至現場扣押。實務上換價所得多屬有限,宜視為輔助手段。
應予正視的是其界限。對方已無財產者,任何程序均無從變現。加害人為自然人且經破產免責者,債務原則上歸於消滅;惟因惡意加害的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的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不免責債權,此點對被害人甚為重要。財產業經無償或不當賤價移轉者,另得考慮詐害行為撤銷權。
七、結語
侵權行為的追究,勝負多在起訴之前即已決定。及早固定證據、及早查明對方的責任財產、及早聲請假扣押——此三者遠比訴訟中的辯論技巧更能左右實際的回收額。本所受理外國事業者的委任,亦受理經由台灣、香港及澳門律師轉介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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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