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追究|日本律師說明履行請求、損害賠償與契約解除

貨物業已交付而價金遲遲未獲支付、承攬人逾期仍未完工、交付的標的物與約定的規格不符——與日本企業往來的外國事業者,時有此類情形。日本民法就債務不履行備有一整套的救濟,債權人得視情形請求履行、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惟各該手段的要件互異,選擇失當即生延宕。以下依日本法說明其要件與實務上的運用。

一、債務不履行的三種型態與修正民法的要件

日本民法將債務不履行分為三種型態而為理解。其一為履行遲延,即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履行仍屬可能,債務人卻未為履行;其二為履行不能,即依契約及其他債務發生原因,並參酌交易上的社會通念,履行已屬不能,此時債權人不得請求履行(日本民法第412條之2第1項);其三為不完全履行,即雖有履行,然其內容不符債務的本旨。

日本民法業於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修正。修正後,損害賠償請求的要件為債務人未依債務的本旨而為履行,或債務的履行不能(第415條第1項本文)。惟該不履行依契約及其他債務發生原因,並參酌交易上的社會通念,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所致者,債權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同項但書)。實務上尤應留意舉證的分配:債權人僅須主張並證明債務的內容與不履行的事實,至於「不可歸責」,則由債務人主張並舉證。

二、債權人得採取的三種手段

  • 履行的請求——請求對方依約為給付。於履行不能的情形,此項請求即無從為之。
  • 損害賠償的請求——因遲延所生的損害,得與履行的請求併為之(遲延賠償)。於履行不能、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意思,或契約業經解除等情形,則得請求代替履行本身的賠償(填補賠償。第415條第2項)。
  • 契約的解除——使自己脫離契約的拘束,並請求返還業已支付的價金。解除並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第545條第4項)。

對方尚有履行的能力與意願者,宜以履行的請求為先;對方的資力已生疑義者,則宜著眼於解除與損害賠償,並儘早進行保全。

三、契約解除的要件

解除分為兩種。其一為催告解除(第541條):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者,得解除契約。惟期間屆滿時的不履行,依契約及交易上的社會通念屬輕微者,不得解除。遲延數日、數量欠缺甚微等情形,多被認為未達解除的程度。

其二為不經催告的解除(第542條):債務的全部履行不能、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全部履行的意思、一部不能或一部拒絕致殘餘部分無從達成契約的目的、逾越特定時期即無意義的定期行為,以及縱經催告亦無為足以達成契約目的的履行之望者,債權人得逕行解除。

應予注意者,修正後解除不以債務人的歸責事由為要件。解除係使債權人自無從期待的契約中脫離的制度,故縱不履行出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仍得解除。反之,不履行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所致者,不得解除(第543條)。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第545條)。

四、損害的範圍與金錢債務的特則

得請求賠償的損害範圍,依第416條定之。通常所生的損害恆屬賠償的範圍;因特別情事所生的損害,則以當事人就該情事有預見可能者為限,始得請求。轉售所失的利益、緊急替代採購的差價、產線停止的損失等,是否屬特別情事所生的損害,端視締約當時的資訊而定。故於契約書中就標的物的用途、交期的重要性及違約時的處理預作明文,於嗣後的求償甚具意義。

金錢債務另有特則(第419條)。其一,損害賠償之額依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的最初時點的法定利率定之;約定利率高於法定利率者,依約定利率。其二,債權人無須證明實際的損害。其三,債務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抗辯。是以貨款、借款等金錢債務的遲延,縱因天災或匯款系統的障礙所致,債務人仍不得免責。修正民法施行時的法定利率為年3%,並採每3年檢討一次的變動制。

五、與契約不符責任(標的物不符契約約定的責任)的關係

交付的標的物或完成的工作,就種類、品質或數量與契約約定不符者,日本民法另設專門的規定(第562條以下)。買受人得請求補正,即修補、交付替代物或補足不足的部分;補正無實益者,得請求減少價金;並得依債務不履行的一般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解除契約。

此處有一極易疏漏的期間限制:就種類或品質的不符,買受人自知悉不符時起1年內未通知出賣人者,原則上不得再行主張(第566條)。此期間甚短,一旦驗收發現瑕疵,即應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即日本之內容證明郵件)具體指明不符的內容而為通知。

六、應行整備的證據、消滅時效與假扣押

  • 證據——契約書(含規格書、交期、驗收條件)、訂購單、送貨單、驗收單、催告的紀錄、往來電子郵件及會議紀錄。日本的訴訟以書證為中心,凡經口頭變更的約定,事後均難以證明,故變更宜以書面留存。
  • 消滅時效——自債權人知悉得行使權利時起5年,或自得行使權利時起10年,以先屆至者為準(第166條)。以存證信函催告者,時效不完成6個月;欲使時效中斷,須於該期間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日本之支付督促)。
  • 假扣押——對方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者,得於起訴前聲請假扣押,凍結其銀行存款或不動產。須釋明被保全權利及保全之必要性,並向法務局(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判決固可期待,然屆時已無財產可供扣押者,實務上並不罕見。

七、結語

債務不履行的處理,關鍵在於及早判別事案的型態,並就請求履行、請求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作出正確的選擇,同時以書證固定不履行的事實。尤以契約不符的1年通知期間與財產的保全,一旦錯失即無從回復。本所受理外國事業者的委任,亦受理經由台灣、香港及澳門律師轉介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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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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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護士土屋勝裕
    弁護士法人M&A総合法律事務所の代表弁護士。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ペンシルバニア大学ウォートン校留学、上海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執務などを経て事務所設立。400件程度のM&Aに関与。米国トランプ大統領の娘イヴァンカさんと同級生。現在、M&A業務・M&A法務・M&A裁判・事業承継トラブル・少数株主トラブル・株主間会社紛争・取締役強制退任・役員退職慰労金トラブル・事業再生・企業再建に主として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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