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企業與律師締結顧問契約、按月支付顧問費,就日常的法律事務持續取得協助,是相當普遍的做法。惟對於在日本設有子公司或擁有交易對象的外國企業而言,顧問契約究竟能提供什麼、費用如何計算、與個別事件的委任有何不同,往往並不清楚。以下依日本法及日本的實務慣行說明。
一、什麼是顧問契約
顧問契約,係企業與律師約定持續委託處理法律事務,並由企業按月支付顧問費的契約。其性質為日本民法上的委任契約,實務上多以1年為期並自動續約,得於一定期間前通知終止。與個別事件的委任不同之處,在於顧問契約並非以特定事件的處理為標的,而係就日常發生的各種法律問題持續提供諮詢與協助。締結顧問契約的律師,在日本通稱為顧問律師。
二、顧問契約通常包含的事項
- 日常的法律諮詢——就交易、勞務、公司治理等問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線上會議隨時提出並取得回覆。
- 契約書的審閱——買賣、承攬、業務委託、保密、租賃等契約的擬訂與審閱,並就風險的分配提出修改意見。
- 內部規章的整備——工作規則、保密規程、個人資料處理規程等的制定與修訂。
- 紛爭的預防——就交易條件、催告的方式、證據的保存等事先提出建議,避免爭議擴大。
- 緊急時的初步應對——遭受索賠、行政檢查、事故或媒體詢問時的初步判斷與應對方針。
- 其他律師及專業人士的介紹——需要稅務、勞務、專利、外國法等專業時,介紹適當的專業人士並協助統合。
三、顧問費與個別事件費用的關係
顧問費的水準,因事務所的規模、對應的範圍及實際的業務量而異,並無統一的標準,通常於締約前依預估的業務量個別商定。又,依日本的實務慣行,顧問費所涵蓋者以日常的諮詢及文書審閱為限;訴訟、保全處分、強制執行等個別事件,其委任費用(著手金)與成功報酬另行計算。多數事務所就顧問客戶的個別事件費用設有一定的減免,惟具體條件宜於締約時以書面確認,避免日後就費用發生認知落差。
四、對在日本擁有交易對象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的意義
外國企業在日本推展業務時,最常遭遇的並非法律優劣的問題,而是實務慣行的落差。日本的契約實務就書面的記載方式、印章的使用、交易基本契約與個別訂單的關係等,均有其固定做法;交涉多以日語進行;一旦進入日本法院的程序,書狀的格式與期日的節奏亦與本國不同。設有顧問律師者,得就上述各點即時取得判斷,不必於每次發生問題時重新尋找律師並從頭說明背景。對於在日本設有子公司者,母公司的方針與日本法上的限制之間的調整,同屬顧問律師的日常工作。
五、債權回收局面中顧問契約的作用
- 交易開始時——就對方的信用調查,以及契約書中付款期限、遲延利息、擔保與管轄的約定事先整備。此一階段的準備,往往即已決定日後回收的成敗。
- 付款遲延的初期——遲延甫發生時,即以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日本之內容證明郵件)催告,並判斷是否有必要於起訴前聲請假扣押。此一階段的判斷速度,直接左右回收的成果。
- 時效的管理——日本民法自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後,消滅時效原則上為自債權人知悉得行使權利時起5年,或自得行使權利時起10年,以先屆至者為準。應收帳款件數眾多者,宜由顧問律師定期檢視發生日與時效屆至日。
六、顧問契約與個別委任的區分運用
並非所有企業皆須締結顧問契約。法律問題僅偶爾發生,且每次均屬大型案件者,就個別事件分別委任即為已足。反之,交易件數眾多、契約書往來頻繁、僱用員工人數較多,或已於日本設有據點者,締結顧問契約較能抑制整體成本,且較易於問題尚小時即予處理。另有先就個別事件委任,於過程中確認彼此的作業方式後再締結顧問契約者,此種順序在日本亦屬常見。
七、結語
顧問契約的價值,不在於紛爭發生後的處理,而在於使紛爭不致發生,以及在發生的瞬間即能踏出正確的第一步。本所以債權回收及企業法務為主要業務,就在日本擁有交易對象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亦受理顧問契約及個別事件的委任。台灣、香港及澳門的律師代為諮詢者,本所同樣受理。
諮詢方式
電話 03-6435-8418(自日本國外撥打時為 +81-3-6435-8418)。受理時間:日本時間上午8時至晚間9時(含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亦可透過本網站的洽詢表單提出,全天候24小時受理。
M&A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法人) 代表律師 土屋勝裕(東京律師公會 登錄字號26775)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四丁目3番1號 森信託城山信託大樓17樓
本文係依令和8年(2026年)8月當時的日本法令及實務所作的一般性說明。個別事件的結論因具體事實而異,並非保證特定結果。




























